泰安应届毕业生补贴有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
一、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1000 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培训时间和成本,按照不高于10元/课时,最多不超过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720元/人和1200元/人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在真实电商平台(含微店)注册成功的按照12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地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适用对象:就业见习单位。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补贴标准: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泰的中央、省属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泰的中央、省属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毕业生创业政策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1.5万元。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级注册的小微企业向所属管辖地申请办理)。
九、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级注册的小微企业向所属管辖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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