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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解析

时间:2023-06-11 16:26:08 文/秦风学 语文北考网www.beiweimall.com

中学教师资格模拟试题及解析

1.提出“明了、联想、系统、方法”的教学四阶段论的是( )。

A.夸美纽斯 B.杜威 C.赫尔巴特 D.裴斯泰洛奇

1.【答案】C。解析:C选项赫尔巴特提出了“四阶段教学”理论,并将教学过程分为清楚、联想、系统、方法四个阶段。(1)明了:给学生明确地讲授新知识(2)联想:新知识与旧知识建立联系(3)系统:作出概括和结论(4)方法:把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A选项夸美纽斯最早提出了班级授课制;B选项杜威提出了五阶段教学法:(1)问题的感觉,即暗示:困惑、挫折或意识到困难的状态;(2)问题的界定,即理智化:确定疑难究竟在什么地方,包括不太具体地指出所追求的目的,需要填补的缺口或要达到的目标;(3)问题解决的假设:提出问题的种种假设;(4)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逻辑推理:如有必要,连续检验这些假设,并对问题重新加以阐述;(5)用行动检验这些假设:进行验证,证实、驳斥或改正假设。D选项裴斯泰洛奇最早提出了心理学化口号。因此此题选C。

2.教育学把握儿童学习的关键期,体现了个体身心发展( )。

A.顺序性 B.阶段性 C.互补性 D.不平衡性

2.【答案】D。解析:个体的身心发展是指个体随年龄增长而发生的身心的有规律的、连续变化的过程,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发展。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包括: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个别差异性和互补性这五种。其中不平衡性表现在:(1)同一方面的发展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是不均衡的。试想如果我们的身高是匀速增长的那么我们现在都是巨人了。(2)不同方面所达到的某种发展水平或成熟的时期是不同的。刚出生的孩子就会感冒,说明淋巴系统成熟在先,而我们的生殖系统成熟在后。归根结底不平衡性考虑的就是速度的问题,既然发展的速度都不同,那么自然有一个生长最快的时候,我们就称之为关键期,所以要求我们在教育过程中要抓住关键期,才能够事半功倍。

3.(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政治、经济要求,命令颁布实施的一定历史阶段总的教育方针和总方向。

A.教育目的 B.教育方针 C.培养目的 D.教学目标

3.【答案】B。解析:B选项教育方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政治、经济要求,命令颁布实施的一定历史阶段总的教育方针和总方向。教育方针是教育目的政策性表达,具有政策的规定性、强制性。教育目的只是教育方针的若干组成要素之一。教育目的是教育方针中核心和基本的内容。因此选B。A选项教育目的是指教育所要培养的人的质量和规格的总要求,即解决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的问题。C选项培养目标是指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具体化。它是由特定社会领域和特定社会层次的需要所决定的,也随着受教育对象所处的学校类型、级别而变化。D选项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实施的方向和预期达成的结果,教学目标是一切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它既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相联系,又不同于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

4.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部由国家引领并在全国实行的学制系统是( )。

A.壬寅学制 B.癸卯学制 C.壬子卯丑学制 D.壬卯学制

4.【答案】B。解析:我国的现代学制是从西方引进的。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个现代学制系统产生于1902年的《钦定学堂章程》,又称“壬寅学制”,但未实行。1903年《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是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学制。中国辛亥革命后1912~1913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公布壬子卯丑学制。

5.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的专著《民主主义与教育》属于( )。

A.0次文献 B.1次文献 C.2次文献 D.3次文献

5.【答案】B。解析:记录在非正规物理载体上的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的源信息叫做零次信息,比如书信、论文手稿、笔记、实验记录、会议记录等,这是一种零星的、分散的和无规则的信息。零次信息的载体形式就称之为零次文献。一次文献又称原始文献,是情报学中的一种主要文献,指以作者本人的工作经验、观察或者实际研究成果为依据而创作的具有一定发明创造和一定新见解的原始文献,如期刊论文、研究报告、专利说明书、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技术标准等。二次文献是对一次文献进行加工整理后产生的一类文献,如书目、题录、简介、文摘等检索工具。三次文献是在一、二次文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而编写出来的文献,人们常把这类文献称为“情报研究”的成果,如综述、专题述评、学科年度总结、进展报告、数据手册等。题干杜威的专著《民主主义与教育》属于一次文献,B选项正确。

教师资格考试语文学科知识梳理

在文言文阅读所考查的试题类型中,除了实词、虚词、翻译、篇章理解等内容外,常见的还有断句。针对课内的文言文,答题者可能会凭借“似曾相识”的感觉来选择正确答案;而针对课外的文言文,尤其遇到较为复杂的句式时,答题者往往手足无措。文言文断句的题目考查倾向于文言文综合知识,答题者需正视文言文断句标点,准确地把握原文的语意、朗读停顿、句式结构、语气等,应当具备多方面的修养和功底。

既然断句考查的深层在于答题者对文言文知识的运用。那么,断句的基本方法也就有着一种综合化的倾向。一般情况下,文言文的断句方法有:①阅读原文,了解大意;②依据对话,找准定位;③找寻名、代、动(名词、代词、动词),确定句读;④圈出虚词,判定句读;⑤通过修辞和句式结构,确定句读。上述的方法有时掌握其中几条(采用排除法)就可轻易选出正确答案。但为了提升答题者文言文阅读答题的准确率,需详细介绍这几种方法的具体内容。

①阅读原文,了解大意

这是做断句题初始的一步。看到题目,第一就是通读断句,并且要放置到原文当中了解该句在整篇文言文中的位置,这是在对通篇文章领会的情况下,最快速掌握句意的方法。在清楚了文章的文体、文章的内容和文章的思想倾向下就能把握住断句的一个基本方向。另外,句子中并不是每一个字都是生僻字,可以通过几个字作为突破口,在初步了解文言文的整体背景下进行翻译,从而进一步理解文段与句子的意思。

②依据对话,找准定位

一个是找到对应的“说话”词语,如常见的“曰”“云”“言”“谓”等。在这些词的后面一般是要断开的。值得注意的是可能说话人的话语中还会引用他人的话语,这就需要在确定了一个“说话式”的句读之后,答题者还需要再次查看“说话内容”中是否还有要断的语句。

另一个是双方之间的对话,如常见的形式有“(某人)曰(某人)曰”“曰(内容)曰(内容)”等。这需要答题者了解对话的形式,并依据述说内容进行断隔,尤其是在后一个对话的格式中,可能会出现对话人和“曰”字的省略。面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我们掌握以下的方法加以辅助了。

③找寻名、代、动(名词、代词、动词),确定句读

名词和代词在句子的成分中,一般充当的是主语和宾语。在断句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地名、人名(前面全称,后面就会简称)、官职、事物名和朝代名等,这种情况的出现,便可使答题者确定他们的成分是主语(在它的前面断开),还是宾语(在它的后面断开)。依据名词和代词,答题者也可以确定在断开的部分之间是否出现了多余的成分,从而利于判断。

动词普遍作谓语,一般情况下,它的前后是不会断开的。但是如果没有宾语,它的后面就需要断开。

④圈出虚词,判定句读

虚词在古人的文章写作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虚词虽然不能独立地成为句子,它需要搭配实词组成正确的语法结构。但是虚词的辅助作用却为文章增色不少。虚词包含介词、连词、助词、叹词、副词、象声词六大类。我们常见的“……者……也”(判断句)、“为……所……”(被动句)这样的句式就是依靠虚词成立的。常见的虚词包括:之、其、于、以、而、则、乃、若、且、者、为、然、是、此、斯、彼、何、安、孰、胡、曷、虽、虽然、然而、然则、也、矣、乎、哉、焉、耳、呜呼、噫等。这些词的出现可以帮助答题者尽快确立句子的断点。例如,句末较为常见的虚词就有:也、耳、矣、焉、乎、哉、耶等。作为句末的语气词,这些虚词起到了抒发作者情感的作用。当然,也有一些虚词是出现在句首的,如盖、夫、然则、是故等。这些虚词的出现是较为典型的断句标志。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部分虚词是连用在一起的。如孟子的“教亦多术矣,予不屑之教诲也者,是亦教诲之而已矣。”,其中的“而已矣”就是多个虚词的连用。但是,这样的情况是可以结合句子的成分结构和常见虚词分布作为参考进行句读的。综上来看,虚词的出现是断句的一大亮点,这需要答题者深入了解虚词的具体用法与词义,对虚词的意义了解也牵涉到虚词词义的考查。因此,这一块儿的掌握需要答题者结合具体虚词加深了解。

⑤通过修辞和句式结构,确定句读

答题者在阅读文言文的过程中,会注意到一些特殊的句式结构,例如四六句的分布。或者也会找到对偶、排比修辞手法的运用。这些内容会帮助答题者对接下来的断句进行一个初步判定。例如,四六句的出现加上断句在通篇文章所出现的位置可以帮助答题者感知断句的划分。如果加上对内容的初步了解,答题者就可通过阅读的语感和内容的理解来判断出具体的断句位置。

对偶和排比修辞手法的出现会使得句式结构整齐,从而能够帮助答题者确立断点位置。如“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这样的句式就是典型的一一相对。同样的,这样的句式也适用于排比句式。

当然,断句的方式还有很多,例如考虑偏正短语、主谓短语、动宾短语、后补短语、并列短语等短语的结构形式进行断隔,也可以通过语感,也就是“熟能生巧”式的阅读加以强化和提升自身的阅读能力。上述的方法,需要答题者勤练习、肯思考才能熟记于心,对于实词、虚词的掌握更是文言文知识的重点。因此,断句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对方法的掌握,更关键的还是在于对实词、虚词、语法结构的熟悉和运用。希望这些方法能对答题者的断句起到一定的帮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要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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