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刘x,男,汉族,住重庆市X区x镇
答辩人因杨x诉我健康权纠纷一案(xxxx X法民初字第x号),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原告出现药物过敏是差异体质的极个别现象。
xxxx年x月xx日x时左右,原告到答辩人执业的医疗卫生站就诊,其主诉因感冒引发咳嗽,咽喉疼痛等症状,否认既往病史、有药物过敏史。答辩人经查体,确诊后并处方临床上常用的头孢氨苄胶囊(是头孢类抗生素,又名先锋,是广谱抗生素。对感冒有效果,用于治疗炎症,常说的消炎药,感冒后发烧或是扁桃体发炎使用。参见《中国药典》xxxx年版二部头孢氨苄xxx)口服药。
原告诉称答辩人未进行皮试就让其服用头孢类药是违反操作程序的说法,不能成立。头孢氨苄胶囊口服用药没有规定临床用药必须皮试的规范。因此,答辩人的用药符合临床实践,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原告出现药物过敏是差异体质的极个别现象。
第二、答辩人本着严谨的治病救人医生执业态度,在该过敏事件发生后当即采取救治措施,及时送医院治疗,且垫资医疗费用,原告很快康复,没有出现其他损害后果。
原告在发生过敏情况后,答辩人及时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xxx电话第一时间送区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原告在入院后很快缓解了过敏症状,并很快康复。基于原告也是邻居关系,答辩人主动探望、护理原告,并垫付了近xxxx元医疗费用。
答辩人所在基层社区领导获悉后,也参与事件的协调处理,答辩人本着息事宁人态度自愿给以部分补偿,并与原告基本达成了互谅的协议条款,但原告临签字时不知何故反悔,后又诉至来贵院讼争。
第三、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有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且计算的数额明显过高的情形。
先姑且不论此事件双方当事人各自责任大小,答辩人认为原告诉请的下列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x、关于住院医疗费xxxx.xx元的问题
原告杨x被X区人民医院收治的前x天时间内,其过敏症状就已经消失,身体各项检查完全正常。主治医生当即表示最多不超过x天完全可以出院。但此间原告因补偿问题与被告未谈妥,便执意留置医院,以达到满足其赔偿数额再出院的要求。因此,原告合理的医疗期间应不超过x天,因此只能将xxxx年x月xx日-xx日期间的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医疗费用计算。之后原告故意空耗住院x天的医疗费因系原告故意行为扩大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
其次,就其他部分医疗费用,因无相关医疗机构的处方和药品发票,不能证明与治疗原告药物过敏的病患有关,不应纳入医疗费损失中计算。
x、关于护理费xxxx元的问题
原告杨x住院期间被告主动前往病房探视,并连续照顾护理其三天,此间依据其病情无需要聘请护工管理照料,故原告主张xx天护理期限,每天xxx元护理费标准,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当支持。
x、关于误工费xxxx元的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是年满xx岁的农村居民,已达到退休年龄,不是劳动者适格主体。其主张每天有xx元的误工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原告主张误工时间为xx天也没有医嘱等其他证据。《xxxx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显示xxxx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xxxx.xx元/年,折算出日收入仅为xx.xx元。
x、交通费xxx元的问题:原告出院回家的.交通费最多不超过xxx元。其过高主张xxx元交通费与他就医时间、地点不符合。
x、精神抚慰金xxxx元的问题:
答辩人认为原告药物过敏事件后,原告自诉只有头晕脑胀、视物不清症状。原告住院既没有出现失血创伤、器官损伤、肌体缺损;又没有作其他手术;更谈不上身体有伤残等级的严重后果。更何况原告出现过敏反应后,被告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在短短几天内让原告彻底消除过敏症状并完全康复,何谈精神上饱受创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第四、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支付的医疗伙食补助费共计xxxx元,应当从原告应获赔偿款总额中扣减出来。
原告诉请各项费用没有扣除答辩人向原告支付的用于医疗伙食补助费用等总共xxxx元,在本案处理中应当从原告应获补偿款中品叠出来。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本事件中没有违反医生诊疗规范,不存在过失及过错行为,原告主诉病症时未告知药物过敏史,出现药物过敏事件也实属意外。请法庭依法律规定核定原告实际损失,答辩人请求对该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分摊为宜,以维护良好的医患秩序,和谐乡邻关系。
此致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八月二日
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xx市某某人民医院。住所地:xx市某某县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因原告余某某诉被告xx市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因外伤致右下肢不能够站立伴胸腹疼痛,到答辩人医院就诊”是事实。同时,本案经过xx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明确为“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也是事实,但是,原告请求支付四级医疗事故的赔偿金xxxxx元于法无据。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微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该标准中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的损害后果为四级医疗事故,未能够达到最低的伤残等级标准,故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医患纠纷,经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其他医疗损害纠纷进行处理。就本案而言,本案虽然经过鉴定,已经明确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原告是自己被摔伤入院,答辩人的过失(漏诊)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延误了原告的治疗时间,故答辩人只应当承担延误治疗部份xx%的责任。而且,由于原告的受伤情况,本身也应进行保守治疗,原告在检查后,自己也未将摄片后的报告单送交医生值班医生作进一步确诊,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三、由于原告是自己被摔伤入院救治,其治疗“原发性”的摔伤,也需要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等相关费用,答辩人的漏诊行为,导致的后果,只是治疗期限的延误,而治疗费用,大部份答辩人已经报销,故对于原告的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对延误的损害部份进行责任分担。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医疗费用部份,答辩人已经全额承担和报销了大部份,故对于未报销的部份,答辩人只应当承担xx%以下;对于误工费和护理费部份,因原告治疗“原发性”伤害也需要误工和护理,而且,原告也未实际住院治疗,故对于该部份,答辩人认为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部份,答辩人在前面已经谈到,因未达到最底等级,故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对于交通费xxxx元,答辩人只认可到xx医学院检查往返的部份,对其他的依法不予认可;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未达到伤残,故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对于精神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也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才可以酌情得到支持,因本案未达到伤残程度,故依法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原发性损伤情况,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为感!
答辩人:xx市某某人民医院
二○xx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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