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在本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天市房〔2017〕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区政府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发放适当货币补助,由其到市场上租住房屋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条 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区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示等工作。区财政、民政、国土、人社、工商、税务、公安交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二、申请
第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在本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新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在本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在本区已实际居住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公司、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常住非农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是纳入城市低保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年收入应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单独成户的个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第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申请人在本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九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二)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居住满1年;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第十条 申请家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政府财政供养的人员;
(二)单独成户的个人是在校学生的;
(三)直系亲属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
(四)有私有非住宅的;
(五)已购买保障性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的;
(六)转让自有住房的(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
(七)有私有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八)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
(九)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已安排住房的。
三、审核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常态化受理。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授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家庭财产和收入。
第十三条 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注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建筑面积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性质房屋;
(三)拥有的宅基地房屋;
(四)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
(五)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六)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其中一方名下的房屋;
(七)父母或子女居住在对方名下的房屋。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如实填写《麦积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居住证明;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七)其它与收入、住房、户籍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提供的户籍、身份、婚姻材料应当是国家有权机关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提供、出具、存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文书、协议。申请家庭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如实填写《麦积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劳动(聘用)合同;
(七)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八)住房租赁补贴担保书;
(九)其它与收入、学历、住房、户籍、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其中(四)、(五)、(六)、(七)、(八)项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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