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1
为了保证恶劣天气下应急处置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水平,发挥最大潜能抗灾救灾,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宣城市工作部署及全市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应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对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防范应对措施,按照“三个确保,两个加强”的要求,即确保安全、确保畅通、确保供应和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做到早准备、早行动、早落实,切实做好全市雨雪冰冻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灾害天气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依法规范,协调配合。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快速协调。
3.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利用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组织机构
成立人社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单位抗灾救灾的组织领导工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抢险抗灾期间的后勤物资保障、抗灾救灾期间人员受伤时的应急以及传达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和事故结束后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材料等工作。劳动监察队负责组织现场抢险救灾、灾害天气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适用范围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物资损失、职工伤亡的气象灾害。在本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该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五、灾前准备
(一)及时与气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灾害性天气情况,及时获取天气预警信息,做到有备无患。
(二)对单位辖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清理,疏通涵洞,确保涵洞、水沟畅通。
(三)对电力线路、配电、供水设施、通讯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采取应急措施。
(四)做好铲雪除冰设备和救援物资准备。加强单位辖区外车辆疏导和分流,严防因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大面积长时间拥堵,确保交通安全舒畅。
(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和巡逻工作,发现险情,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
六、抢险救灾
(一)在上班期间,职工或巡逻人员发现灾情因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紧急行动起来,积极投入抢险救灾。
(二)在下班后、双休日、节日期间,值班巡逻人员发现灾情应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命令值班领导立即启动抗灾救灾预案,组织在单位人员对灾情进行抢险。
(三)灾情特别严重,抢险救灾力量有限时,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援。
(四)抢险救灾中如遇人员受伤,应立即进行救护并送就近医院救治。
(五)加强日常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
七、值守应急
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雪情冻情灾情和突发事件信息要第一时间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相关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理,确保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应对。
人社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公共安全长效机制,提高我局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减少其造成的损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群众利益与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措施得力。
(三)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市相关要求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以下几类:
1、因人社工作而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媒体舆论对涉及本局的有负面影响的事件报道)。
2、因市、镇或周边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导致本局发生的突发事件。
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本局稳定和安全的突发事件。
4、涉及局机关安全的水、火、电、盗窃、卫生、交通等重大突发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机关的副局长
成员:科室负责人、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确定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制订和调整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5、指挥调度应急措施,并协调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主任:分管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的副局长
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建议是否启动、终止应急预案。
3、组织编制、修订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
5、负责与我市、潍坊市、省厅应急指挥部门的联系沟通。
6、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7、负责应急信息的整理上报工作。
三、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四、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一)预警监测
1、加强保安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来客登记制度。
2、加强对本局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上级和相应部门报告。
3、完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提示信息。
4、注重对通报信息的分析,加强对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
(二)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与制度。各科室和全体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科室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立即报告局应急办,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2、报告时限、程序。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涉及的处室、单位和人员应半小时内向本局应急办报告,应急办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程序在1小时内向上级(市委、市政府)报告,向上级报告的重大社会性事件内容,应经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4、报告方式。可采取电话、书面、电子等各种报告方式。
五、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局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应及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市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一)火灾
1、办公区域发生火灾时,应积极自救,疏散人员,扑灭火灾,同时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并拉响本局火警警报。报警时要说明地点、物质燃烧种类、是否有人员被围困、火势情况,报告人姓名,并记录报警时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要现场指挥,组织灭火,贵重物资撤离。除应急办组织的灭火人员外,其他人员听到火警警报后,应在第一时间从办公楼楼南、北两个出口就近疏散撤离到办公楼外安全区域。
2、报警后应急办要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迎接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辆人员到达指定位置。
3、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员要向消防负责同志报告情况,移交指挥权,协同公安消防做好灭火工作。
(二)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或乘坐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122”报警,同时向局应急办报告,在来车方向50至100米处摆放警示牌,高速公路至少150米。同时开展自救工作,应先救命,后救伤。局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同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故地点,积极配合公安、卫生部门做好救治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盗窃案件
遇到或发现有盗窃案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应急办报告,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案发现场,待公安部门人员勘察现场或勘察完毕后,方可恢复原状。同时,要组织人员记录好被盗物品的名称、价值等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四)群体上访事件
有5人以上上访者来局机关群访时,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处室或领导接待来访人员,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做好应急准备。上访人员如发生群体性冲击办公楼情况,经解释、劝阻无效,应急办在请示领导同意后,要及时报警,由警方负责解决。
(五)电、水、食品卫生等突发事件
停电、停水时,值班电工、水工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电工要迅速解救电梯被困人员,之后联系供电部门查明断电原因,恢复供电;水工要迅速查明断水原因,并做好抢修工作;应急办要迅速告知正在办公的工作人员,落实应急照明措施。
(六)地震
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的地方是应急防护的较好方法。办公楼内人员在地震发生时,首先要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及时判别震动情况,千万不可在慌乱中跳楼。其次,可躲避在坚实的家俱下,或墙角处,亦可转移到承重墙较多、空间较小的厨房、卫生间暂避一时。因为这些地方结合力强,尤其是管道经过处,具有较好的支撑力,抗震系数较大。总之,震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布局和室内的状况,审时度势,减少人员的伤亡。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参与处理的有关科室和相关应急办成员对处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局应急办。
2、局应急办应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理、处理结果及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局应急领导小组视情确定是否上报上级。
3、参与应急处理的应急办成员应针对协调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二)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应急成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不负责任、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各应急办成员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科室与应急办成员保持必要的联系。
3、所有通信及信息传递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二)应急资料保障
各应急办成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信息资料传送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三)安全保障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人力资源保障
1、应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对本局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对程序等加以修改和完善。
3、应急办可根据实际需要举办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社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3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准备,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结合区人力社保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人社应急保障事项。
二、工作目标
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的应急保障体系,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支持我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密切关注,做好准备。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全区经济社会安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各项工作准备。
(二)服务领导,统一行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区人力社保局应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建立人社应急保障快速通道。在应急保障过程中,区人力社保局要做到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预警监测和报告响应
区人力社保局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执行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力社保局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机关报告。
人社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4
为加强行政机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形成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县人社局在办公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群体上访、斗殴、盗窃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工作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工作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为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职责明确、加强合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总体原则。
三、应急处置机构
县人社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上级应急处置工作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组织机构
工作小组组长由县人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社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县人社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中心负责人。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兼任。
(二)职责划分
1.组长职责:
(1)领导工作小组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建设,预案启动、终止和现场指挥。
(2)负责与上级应急处置工作组,县人社局机关有关科室的协调,组织力量处置在办公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检查、督导预案的执行。
2.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领导分管工作内涉及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报送、原因分析、事件隐患排查等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3)检查分管工作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4)完成上级领导和组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3.成员职责:
(1)落实上级领导和工作小组作出的方案、决定。
(2)根据职责分工,带领本科室(大队、院)、中心人员完成预定任务,并配合其他科室、中心完成相关工作。
(3)教育培养本科室、中心人员树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4)组织落实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办公室职责:
(1)落实上级领导和工作小组作出的方案、决定。
(2)及时修订县人社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3)收集、综合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4)负责县人社局人员应急安全教育和演练工作。
(5)向上级工作组汇报预案的执行情况,报送相关信息。
(6)完成上级领导和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1.救援工作组由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分管领导为组长;负责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2.疏散救护组由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工作人员组成,分管领导为组长;负责组织疏散人员、救护伤员。
3.信息工作组由县人社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分管领导为组长;负责信息收集、报送、通知和联络。
4.后勤保障组由县人社局财务室工作人员组成,分管领导为组长;负责应急物资准备、检查楼内供电设施安全、提供车辆保障等工作。
人社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开发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开发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2 开发区减灾委员会职责
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其具体职责是:
(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开展救灾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3 开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2.3.1成员单位:
组织部、纪工委、宣传部、招商事务局、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财政局、经济发展服务局、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农林牧机械局、水利水产水务局、教育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供电部、开发区各驻军单位等。
2.3.2主要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均为自然灾害救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下属机构和各社区、村居也要建立自己的救灾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芝麻墩街道、梅家埠街道、朝阳街道:各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各自辖区内的各项救灾工作。
组织部: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纪工委:负责救灾期间的纪律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救灾准备工作的落实;救灾值班、巡查的检查等。
宣传部:负责保障广播电视通信安全,组织救灾宣传工作,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指令,利用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信息,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财政局: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出预算,会同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局:指导被毁坏的道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和专业人防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减灾委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经济发展服务局:统计投产的工业企业的受灾情况,协调此类企业的救灾工作。协调铁路、邮电、煤炭、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金融监管局:统计商业、物流和金融企业的受灾情况,协调上述企业的救灾工作。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卫计局: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农林畜牧机械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灾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水利水产水务局: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对沂河水利进行监测预报,掌握沂河防汛动态,对重大险情抢护、蓄滞洪区运用等提出建议意见,参与沂河防汛和抢险。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保证粮食供应。
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受灾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城市管理局:参与汛期间抢险救灾行动,维护抢险救灾现场。
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
国土分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环保分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检测。
供电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通信部门: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安全,保障灾害发生时的通信联络,并优先为救灾指令传递服务,保障通信信号的畅通。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4 开发区驻军单位
发生重大灾情时,协调消防、武警等驻军单位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将救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3.2 物资准备
1、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2、各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
3、水利水产水务局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金融监管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5、卫计局应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区、街道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快各级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2、成立由当地驻军和消防等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与当地驻军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3、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继续完善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 宣传和培训
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不定期开展对街道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3.8 预案及演练
1、街道办事处、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和易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2、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各灾害预报部门要主动向各上级部门了解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市渔业局的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以上信息应及时向减灾委通报。
4.1.2 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开发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开发区管委会汇报。
4.2 灾情管理
开发区人社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开发区人社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开发区人社局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开发区人社局根据灾情实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4.2.3对于干旱灾害,各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及省、市启动的'灾害预警响应,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减灾委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灾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预案一经启动,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请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指挥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减灾委汇报,公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与供应商及相关单位联系,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减灾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d.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5%以上。
(2)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管委会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减灾委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发慰问电;
c.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灾情,必要时请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指挥救灾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
d.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e.与市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f.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
g.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h.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管委会或减灾委主持会商,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管委会或减灾委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减灾委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民政、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各街道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各街道指导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公安局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开发区各驻军单位根据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农林局、金融流通局、经发局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开发区慈善总会视灾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开发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管委会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d.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组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组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迅速向市民政局、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区的情况汇报;
e.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f.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减灾委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减灾委组长或副组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减灾委。
(4)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减灾委办公室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减灾委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开发区财政局、人社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各街道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开发区慈善总会视灾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开发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组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内;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内;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内;
d.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以上。
(2)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组长(人社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组长(人社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减灾委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减灾委组长或副组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减灾委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财政局、人社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各街道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计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副组长(人社局局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6.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官方网站发布等。
6.4.2 灾情稳定前,减灾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4.3 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5 其他情况
如发生特殊情况,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春荒、夏荒和冬令期间部分灾民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性救助。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1斤口粮,保障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7.1.1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街道民政部门在10月16日(1月16)以前将需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附灾情统计表。
7.1.2 人社局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
7.1.4、人社局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向管委会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1.6 向社会通报各街道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困难。
7.1.8 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害减免政策,以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由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拨款、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及因灾损坏房屋台帐。
7.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各街道应根据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人社局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向管委会的请款报告,结合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下拨中央、省和市、区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教育、财政、建设、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3 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各级民政部门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人社、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级及街道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4.1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8.4.2 预案实施后开发区自然灾害应急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管委会审批。
8.4.3 各街道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人社局制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由人社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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