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演讲稿 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
首先,我想告诉大家,我之所以选择这样的题目,是因为伟大诗人歌德的一句话,他这样说过:“能够带来安定的无非是两种力量,一种是道德,而另一种就是法治。”当我们谈及“法治”这个严肃的词汇时,大家联想到的可能是厚厚的法典,或许还有冰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我想说,“法治”并非高高在上、遥不可及,它存于无形、温暖地守候在我们的身边。它是人类自由翱翔的风筝线,是和谐校园的守护神。《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让成千上万的失学儿童圆了读书梦;《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使大批被漠视的女童迈进了学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使广大青少年触摸到了法律的温暖。同样,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也紧紧握住了法治这双亲切而有力的手,为学生、家长、老师、学校系上了一条携手进步的安全带。
古人云:“天下从事者,不可无法仪。”然而近年来,在教育的神圣世界里,阴暗可耻的黑影频频闪现,从北航大学的招生勒索到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泄露答案;从厚颜无耻的学术腐败到令人寒心的师德沦丧;从老师体罚学生到学生殴打老师,这些嘈杂的声音时时袭扰着我们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学校、家庭无不从心底呼唤,我们需要用法治的力量,来肃净学风;用法治的力量,来规范教学;用法治的力量,来创造和谐校园,开辟一方属于全社会的教育净土。
当“法治”的利器真正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的时候,它那劈荆斩棘、荡涤腐朽的力量,让你、让我、让关心教育的每一个人感受到了和谐的光芒。
请听一听社会的声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11种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同时也规定了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这一规章的出台与施行,使曾经因为学生伤害事件导致家长状告学校、对簿公堂,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一去不复返,家庭学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个社会为我们的学生共同承担应有的责任,学校跃马扬鞭,轻足前行!
请看一看我身边的事:我有位同事因为学生问题与家长发生意见分歧,家长蛮横无理,出口大骂,甚至还想动手打人,我们的老师只能忍受满肚子的委屈而无处“伸冤”,全心的付出换来得却是恶语相加,她那红肿的双眼和委屈的泪水,让我永远无法忘记。老师们,那是一种痛啊!那是伤及内心深处的痛啊!而2015.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出台,让这样的往事不再重现。《教师法》第三十五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我们当然可以依法疾呼:教师的尊严不容侵犯!
当然,这一切并不遥远,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作为一名普通教师,我亲历着“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带来的累累硕果,亲历着学校日新月异的变化——老师们的背影依然那么忙碌,但彰显了更多自信;学生们的笑脸仍然那么清纯,但增添了更多喜悦。
亲爱的老师们,我们曾经用粉笔塑造过一批又一批学生的灵魂,我们同样能用“法治”撑展起一片属于学生、属于你我、属于整个社会的教育蓝天!教育迎盛世,风好正扬帆!让我们继续携起手来,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发展中的伟大祖国,再次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吧!
谢谢大家!
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演讲稿 篇2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
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
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性。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我并不主张废除一切强制,但是一项法律或校规如果不是把极少数人而是把大多数人假定为需要强制的对象,它是注定要大打折扣并且要短命的。
最后,依法治校怎么治?跟法律一样,校规也不能只有实体性的规定,还应当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代表学校执行这些校规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校规。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定,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有些内容已经由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予以明确,例如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应当给申辩者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起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无具体程序规定时凭良心操作,不得滥用权力。
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演讲稿 篇3
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据说,威廉一世的行宫前,有一座普通的磨房。为了拆除它,皇家颇费心机,甚至龙颜大怒。要拆除这样一个毫不起眼小磨房,何难之有?这是君权与人权的较量,较量的结果是磨房依旧,而它的保护神就是法。最终,这座小磨房成为了英国司法公正的标志。是啊,法乃治国之根本!治国如此,治校亦然。学校一方面是培养国家栋梁的地方,另一方面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的窗口。依法治校,用法制来规范和保护我们的教育教学行为,已成为当今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
记得我在学校政教处工作时,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八年级学生小勇,为了上网,在校门口敲诈七年级学生小豪的钱,小豪不給,小勇就叫上几个“哥们”,也是他的同班同学,将小豪打了一顿,并抢走了小豪身上的十多元钱。第二天,小豪叫来自己的哥哥,在放学路上将小勇打成重伤,头部缝了七针。在派出所的审理过程中,小勇觉得很委屈,不就是拿了他十几块钱吗,这也算敲诈呀?小豪更是一脸无辜,谁叫他拿我钱呀,拿钱就该打。大不了我赔点医药费不就完了。
案例带给我们的不仅是震撼还有悲哀。我们扼腕深省:法之不明,才何以成?无法无天,焉能成长?少年不强,民族怎强?为了国家今日之安定,为了民族明天之富强,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法制教育必须加强。为此,我们学校在这方面加大了宣传力度,专门请了法制副校长定期来为同学们讲课,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课上,师生共同学习法律法规已成为我们学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同学们和老师一道,认识了《宪法》的庄严,体会了《义务教育法》的用心深远,明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意义,感受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温暖……我们喜看:校园和周边秩序井然有序,学生朝气蓬勃,生机无限!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教师有责。”在教书育人和民族振兴的路上,作为教师,我们任重道远。所谓学高为师,身正是范。依法治校更应该从教师做起。一个具有法律素养的教师势必会影响一大批有法律意识的学生。教育需要师德高尚的教师,教育更需要依法执教的教师。
我亲眼见证了这样一件事:一位在教育战线上奉献了20多年的老教师,因为打了学生一巴掌,被家长告到了教育局,局里处分了他……这位老师觉得委屈,觉得冤枉:“我是为他好才打他,爱之深责之切啊,这么多年不都这么教的吗,严师出高徒,我错了吗?”许多老师也觉得这位老师没错。学校及时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之后,我们的老师豁然开朗:孩子虽小也有人权也有人格尊严,法治时代绝不能再讲棍棒教育。《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所以我们必须依法执教,因为我们要培育的不仅仅是成绩优秀的孩子,更应该是人格健康的孩子。我们要的不仅仅是优秀的成绩,还要孩子终身发展。
对此,有位全国优秀老师说得好:“法律不是不让我们爱学生,而是让我们会爱,让我们爱得更理智更深刻啊!”
是啊,依法治校,我们才能看到校园环境更安全舒适,学校管理更公正有序,教育教学秩序更有条不紊。法治为我们肃净校园,法治为我们营造和谐,法治为我们确保平安,法治助我们长足发展!
亲爱的教育同仁们,让我们遵循法律法规,让依法治校成为一种信仰和力量,让法律之光为我们的校园照亮一片和谐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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