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协议书 篇1
合同编号:201009001
签约时间:20xx-9-7
签约地点:大连 供方:桦甸市鹏达工贸有限公司
需方:厦门中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适用《合同法》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1.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2. 质量标准及交货检验:质量符合国际(GB1353-20xx)二等玉米标准。容重≥680g∕1,水分≤15%,杂质≤1%,焦糊粒≤1%,不完善粒≤8%,无发热、虫蛀现象,色泽气味正常。
3. 交货地点:大连北良港平仓交货。
4. 交货时间:20xx年10月01日前,如遇不可抗拒力时间顺延。
5. 计重、包装:以双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合同结算数量,散装。
6. 付款及期限:双方根据合同执行进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预付500万货款并于九月底前把货装完后三日内结清余款,供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7. 合同有效期:至货款两清为止。
8. 合同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适用不可抗拒力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9.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传真件有效。
供方:桦甸市鹏达工贸有限公司需方:厦门中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供方代表:供方代表:
传真:0411-82748001∕0432-66252088 传真:0592-58132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桦甸市支行
帐号:0802260119200036527
购销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致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决定在惠阳市水口镇______村建立马铃薯生产基地。现就生产、销售等有关问题协议如下:
一、甲方职责:
1、提供_____亩排灌方便,土质良好的耕地作马铃薯生产基地,负责生产基地各个生产、销售环节的组织管理及协助技术员做好生产指导工作。
2、预付 %马铃薯种苗款,(每亩需种薯贰佰市斤原种每市斤种 元计)。余下 %种薯款待收薯时一次性由乙方扣回。
3、在收购期间,必须保证足够人员维持好收购现场秩序。并协助乙方做好收购、验质工作。
4、负责农业特产税的缴纳,及乙方派出技术员的住宿场所。
二、乙方职责:
1、保证在公历十一月前将亩生产基地所需种薯送到甲方所在地,必须保证所供种薯无病毒、抗性强,并派有经验的技术员专门指导种植生产的各个环节。
2、负责收购全部合格薯,并在产地设点收购。合格薯收购价格为每市斤零点陆元。(合格薯标准:无机械伤,无青头,无病虫害,无腐烂,单个重量 市斤以上)。级外薯按每市斤 元收购。(级外薯标准:无腐烂,单个重 -- 市斤之间)。
3、在收购时期,公司将派人到现场负责验质、过秤,运输、付款等工作,货款扣除种薯款后,分批付给农户,收薯完毕后统一结算付清。
4、检质工人工资、食宿费和收购时所需的包装物品均由乙方负责。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收购甲方全部合格薯, %种薯欠款由乙方自负,每亩还需赔偿甲方 元经济损失。
2、甲方如不将全部合格薯出售给乙方,除扣清种薯款外,每亩应赔偿给乙方 元经济损失。
3、乙方于公历十一月前将种子送到甲方所在地,未及时将种薯送到造成甲方耕地荒芜,乙方赔付甲方每亩 元。
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应自觉地严格遵守,不得违约。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二○○ 年 月日
购销协议书 篇3
签订地点: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二、质量要求和保证:乙方保证以上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标准、行业标准,具备国家消防合格认证的消防合格标签、产品出厂标签、身份认证标签,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验证,销售渠道符合乙方身份,流向地区为 市,销售日期距出厂日期不超过15天,产品实行三包,保修一年。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所交产品符合消防相关验收标准,乙方交货时甲方进行实际检验。
四、合同单价约定:本合同标的物价格为合同期限内既定价格,不因任何因素而改变。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乙方承担运输及运费,并负责交货到甲方公司所在地。
六、交货期限及地点:甲方给乙方下订单后7日内,乙方送货到甲方公司所在地。
七、货款期限及付款方法:货到7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发票,
甲方支付货款。
八、合同有效期: 至产品保修期结束或消防部门对该类产品其它要求。
九、违约责任: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无条件更换,如因乙方交货延期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购销协议书 篇4
合同编号:
人防工程项目编号: 签订时间: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
出卖方(简称卖方):天津翔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卖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120224000023506 卖方生产资质许可证号: 国人防办厂证书第173号 卖方人防备案证编号: 津人防办厂证第018号 买受方(简称买方):
一、具体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价格等产品详情见附表(《天津锦绣香江二期人防门采购清单》),合同总价为2270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柒万元整)。
二、卖方必须是国家人防办批准的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并经天津市人防办登记备案且已在天津人防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买方必须购买、使用经国家人防办批准和天津市人防办备案且在天津人防网站上公布名单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防化)设备。 三、质量要求:所供防护(防化)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出卖方送至工程现场。
五、供货时间:合同签定后门框15日内送到施工现场,门扇供货时间买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卖方。
六、买方按工程进度向卖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待卖方人防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后,由买方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卖方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卖方送到现场的防护(防化)设备(附合格证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由买方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OI-20xx)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防护(防化)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证明。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成立预付总货款的30%,门框送到现场付总货款的30%,门扇送到现场付总货款的35%,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总货款的5%,卖方确保人防门能通过人防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有设计变更等影响门型号的改变,付款方式依本合同第八条同步执行)
九、在防护(防化)设备安装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卖方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程防护(防化)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
十、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的20%的违约金。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约定仲裁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塔吊垂直运输、水、电、钢管支撑由买方无偿提供。人防门框墙钢筋验收合格合模后,如果人防门框出现位移,偏差,不垂直等现象,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人防门框支撑不得拆除,如未经卖方允许,买方私自拆除人防门框支撑一切后果由买方全部负责(此总价不包含买方的管理费、配合费,不承担门框与门扇的检测费)。 卖方应提供合法等额的专业发票,否则买方可以拒付或延付款项。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份,买方 份,由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于每季度初第二周之前将上一季度所签合同原件汇总报送天津市人防办工程处。
(注:其中“合同编号”与“人防工程项目编号”备案后由人防部门填写)
购销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满足供应,确保质量,促进蔬菜生产,增加农民收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蔬菜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蔬菜品种、数量、价格及供货时间
1、甲方常年订购乙方蔬菜,预计年订购量约为 (以实际采购量为准)。具体蔬菜品种、数量,甲方按周以书面形式给乙方下达采购订单。
2、蔬菜价格随行就市,但每个蔬菜品种的单价都不应超过当日铜陵市蔬菜批发市场批发价格。
3、乙方按时供应甲方蔬菜。每天下午4时前,甲方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第二天供应蔬菜的品种、数量;乙方接到通知后告知甲方各品种蔬菜的价格,经甲方确认后于第二天上午7时30分前将蔬菜送到甲方各指定地点。
二、质量要求
1、蔬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蔬菜无农药残留,并符合铜陵市有关部门质检要求。
3、当日采摘的蔬菜必须保持一定的新鲜度。
三、验收办法
乙方将蔬菜送到甲方各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验收。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相关费用
乙方负责将蔬菜运输送至甲方各食堂指定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和搬运费。
五、结算方式及时限
1、乙方随货提供蔬菜交售清单。蔬菜交售清单的内容主要有:蔬菜品种、数量、批送单价、金额等。
2、乙方提供的蔬菜价格,甲方如有异议,可在蔬菜验收的的当日或第二天,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市场批发价格的核实,并商定该批蔬菜的价格。
3、甲方对乙方交售的蔬菜每个月结算一次,在结算后的一周内付清乙方蔬菜款。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暂定 年,即从 (暑假之日)止。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国家规定质量标准评定蔬菜等级,不得随意压级压价。
2、甲方对乙方交售的蔬菜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结算方式及时支付蔬菜款。
3、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交售的不合格蔬菜,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购销清单,保证满足所有品种和数量的供 应。如品种及数量不能满足甲方需求时,乙方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便于甲方及时从市场调剂。
2、乙方应根据甲方蔬菜订购的品种和数量,合理安排采收工作。
3、乙方交售给甲方的蔬菜必须无农药残留,并主动出示县级及县以上有关部门的质检证明。
九、违约责任
1、在蔬菜收购时间内,甲方无故不收购或故意压级压价,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蔬菜变质损失和运输损失等,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在约定付款期限后的七天内仍不能付清蔬菜款时,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蔬菜供应;甲方在乙方停止供应蔬菜后的五天内付清所有蔬菜款,本协议自行终止。
3、如果不是气候或自然灾害的影响,乙方未能完成甲方当周蔬菜订购量的90%,且未及时告知甲方,而影响甲方正常供应时,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非正常情况,如果甲方周采购量低于订购量的90%时,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4、乙方如不能及时将蔬菜送达,影响甲方经营,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5、因乙方蔬菜质量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健康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6、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条款,均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其他违约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纠纷处理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正常情况下,甲方在当周给乙方下达周度蔬菜订购品种及数量;若订购的蔬菜生长周期较长,甲方应提前给乙方下达订购数量。
2、正常情况下,乙方完成甲方周度订购量的90%以上(含90%)时,即为乙方履约。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造成蔬菜减产,不以乙方违约论,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乙方交售的蔬菜量。
3、乙方在接到甲方蔬菜采购通知后,因天气变化等因素影响,个别蔬菜品种无法上市时,乙方可以在确保蔬菜总量的前提下,对一至两个蔬菜品种进行调整,但须经甲方确认。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十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双方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购销协议书 篇6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合同
出卖人: 出卖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卖人生产资质许可证号: 买受人: 出卖人人防备案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见防护设备产品供货详单)。 二、出卖人必须是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定点生产、安装企业,并已在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
买受人必须使用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和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 备案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设备。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所供防护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 五、供货时间:门框 送到施工现场,门扇供货时间买受人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出卖人。
六、买受人按工程进度向出卖人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待防护设备送到现场后由买受人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出卖人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执行。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成立预付总货款的 (不低于30%),门框送到现场再付总货款的(不低于30%),门扇送到现场再付总货款的 (不低于30%),安装完成再付总货款的 (不低于5%)。工程验收合格后,余款一个月内付清。
九、出卖人在防护设备安装完成后,向买受人提供防护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并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承担相应责任。
十、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 的违约金(不超过30%货款)。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出卖人、买受人各二份,且由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一份。
防护设备产品供货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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