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协议书的注意点
篇一:手写合同书写方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若出现质量问题,出卖方向买受方赔偿 相关损失,并负责免费更换。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符合国家关于相关产品包装的有关要求,包装物不回收。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不允许出现损耗。
六、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货时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乙方所有。
七、交(提货)地点、方式:乙方负责送货,交货地点有甲方指定。
八、运输方式及达到站港和费用负担:乙方负责送货。运杂费、装卸费已包含在单价中,由 乙方负责。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其它约定事项:按制造标准及双方约定的规格型号验收。 十、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初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17%), 甲方逐月及时结算手续。交货时间按甲方要求执行,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十一、担保方式(也可另立合同):无 十二、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无 十三、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甲方存档。
篇二: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
承包方: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 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 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 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 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 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 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 合同的效力。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 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 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 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出施工 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 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 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 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 方承担。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 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 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 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 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 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电告,甲方代表在 收到乙方电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 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 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 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 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甲 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 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 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
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 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 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 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 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 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 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 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 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 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 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 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 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 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 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 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 偿。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 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 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 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 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 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 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 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 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 乙方可自行复。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 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 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 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 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 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 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 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 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 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 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 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 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 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 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 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 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 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 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 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 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 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 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 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 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 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 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 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 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 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 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 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 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 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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