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协议书参考
篇一:淘宝合作协议书
甲方:xxx 身份证号:
乙方:xxx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办艾邦化妆品淘宝C店、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1. 甲方出资金,占股xx%;乙方出技术,占股xx%。
2. 合伙经营淘宝C店店铺 店铺名称为:xxx
淘宝店铺网址为:xxx
淘宝店铺采用合伙经营方式,合营各方对于合伙淘宝店铺以份额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二.合作时间
暂定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
三..合作分工:
1.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给乙方所要货源。若甲方提供的货源无法供货,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无货情 况,以便于乙方即时下架。供货时应提供产品的出厂价格,不得随意加价,乙方有权查询产品的价 格,质量,出产地等必要信息,甲方应予以帮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货源应无条件保证 乙方需要,不得有任何借口拒绝供货。
2. 乙方作为店铺的实际管理者,负责店铺的运营,人员选定等具体事项,并应与甲方协商确定后,甲 方在提不出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乙方经营决定。??
四.收益分配:
1. 该店铺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xx%,乙方占股权分 成xx%。在保证店铺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 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各方认可。
2. .在店铺经验存续期间,乙方作为店铺实际管理者,每月工资xxx,店铺步入正规后,依情况上涨, 工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3. 甲方考虑到做电子商务业务的能力不足,自愿承担淘宝店起步阶段一次性办公设备,房租。??
五.加入新合伙人的条件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即可;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和约定的入伙协议;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六. 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其它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七.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本合同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日期: 日期:
篇二:淘宝商家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由您(以下简称甲方)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使用支付宝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且认可乙方通过向甲方在填写签约信息时预留的联系邮箱发送的对甲方所属行业及经营内容的判定,即表示甲方与乙方已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若您对上述所属行业及经营内容的判定或本协议内容有任何异议或不解,请勿点击确认。
框架协议部分
第一条 相关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支付宝服务”: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收付服务。
1.2 支付宝账户:指甲方在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宝服务”时,乙方向其提供的唯一识别编号。甲方可为其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并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开展交易,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1.3 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指乙方开发的“支付宝”软件系统的软件接口,与甲方网站的软件系统对接后,即可通过甲方网站使用“支付宝服务”。乙方将依据甲方在确定本协议时所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与支付宝接口绑定;若甲方需在支付宝接口下添加其他新增支付宝账户,则需通过书面形式或其接口下正在使用的支付宝账户邮箱向乙方指定系统后台发送申请,由乙方完成相应接口绑定工作,以保证甲方收款账户的安全性。
1.4 交易流量:指由“支付宝”软件系统所统计的甲方通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支付宝服务”所完成交易的单笔金额,是乙方据以收费的依据。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有效期内建立,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完成的交易,相应的交易金额不计入交易流量,该交易金额计入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易流量内,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的,应按照该交易金额单笔的3%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
1.5 甲方用户:在甲方网站完成会员注册或者与甲方直接进行交易的用户。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2.1.1安全加密
为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128位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并为甲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服务。
2.1.2“支付宝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以及甲方与甲方用户间等各种形式的货款收付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甲方即时在线查询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甲方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2.1.3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甲方设立网上交易信息查询功能及支付宝账户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
统,可用于甲方每天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该查询系统列明相关交易的时间、金额等。
2.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详见附件---产品清单
第三条 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等资料,并在该等资料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承担因上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的身份发送的指令从而不执行甲方指令)。
3.1.2甲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1.3甲方应在其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支付宝”软件系统及“支付宝服务”的内容,并通过甲方网站引导甲方用户进入“支付宝”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甲方承诺,不在未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指定网站以外的其他网站上使用乙方的接口,不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但甲方或甲方母公司控股的机构除外。
3.1.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任何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支付宝”软件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1.5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有权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核查,但乙方应告知甲方获得该等信息的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
3.1.6甲方需根据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制定出可与“支付宝”软件系统有效对接,识别来自“支付宝”软件系统各种交易付款状态信息的软件程序,以确保完成整个交易流程,该等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确认收货或提供服务的程序。
3.1.7甲方承诺,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并遵守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交易规则》、《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技术和非技术规定。甲方承诺,其使用“支付宝服务”时与甲方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展现的限制或使用提示、说明。
3.1.8甲方理解并同意在其网站(含网站系统)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影响到乙方或乙方会员利益的情况下,或甲方在使用支付宝服务协议过程中侵犯了乙方关联公司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誉、知识产权等)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立即消除不安全因素。若在得到乙方通知后甲方仍不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
3.1.9在甲方接受到乙方软件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乙方软件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甲方均应通过乙方提供的查询系统对该批次指令处理状态进行再确认,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相关指令。若甲方未依照本款约定操作,直接选择重新发送指令导致多付或重复扣取款项的,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及投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软件系统在收到甲方指令后,反馈“系统异常”或“处理异常”的,甲方应通过查询接口确认该批指令目前实时的处理状态,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发送指令)。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负责支付宝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按照乙方网站所公布的《支付宝交易规则》、《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向甲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2.2乙方负责受理涉及“支付宝”软件系统本身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3.2.3甲方告知乙方其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被泄漏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后,乙方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冻结甲方支付宝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交易),避免损失的扩大,因乙方提供保护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应就该扩大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2.4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5乙方应确保“支付宝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费用、结算、退款
4.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软件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与开票当时甲方实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金额同等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联系地址”。
4.2 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双方结算的依据:
4.2.1“支付宝”软件系统以及银行对账凭证都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4.2.2“支付宝”软件系统没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4.2.3“支付宝”软件系统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没有记录的,以“支付宝”软件系统为准。
4.3甲方可通过“支付宝”软件系统申请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被冻结款项除外)支付(“提现”)至其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收到该提现要求后第2个工作日向银行发送转账要求,但因银行方面原因致使提现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收到上述款项的,可凭相关银行对账单要求乙方向银行查询并保证甲方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到该款项。甲方承
担因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合同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乙方网站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5.2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甲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5.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拥有本协议中自有服务内容的一切权利。乙方授权基于本协议目的,甲方可合理使用乙方的相应知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LOGO等;若甲方未经乙方授权将乙方的知识产权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或在使用中给乙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若甲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终止
7.1 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7.1.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
7.1.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2 本合同期限届满。
第八条 除外责任
8.1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支付宝”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三日在乙方网站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
8.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合同内容。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9.2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0.2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等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性损失负责。
第十一条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完整的合同,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所有口头、书面约定。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双方明确,本协议约定的地址是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进行联系的有效地址,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终止、通知等都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且应在书面文件中加盖公司公章,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上述要求都不能对另一方构成有效约束。
第十三条 可转让性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为履行本协议需要,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具备合法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支付宝”业务)的第三方,但乙方对受让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约定
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交的行业背景、经营内容及支付宝服务应用场景等信息均真实有效,甲方违反本款承诺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双方签订本线上协议或其他在线协议后,甲方因内部管理等原因需要签订纸质协议进行确认或存档的,双方可再行签订纸质协议,但不能因此视为双方存在两个合同关系,纸质协议的内容必须与在线签署的协议内容一致,协议的生效与履行依照在线签署的协议约定执行,在线签署的协议内容与纸质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前者的约定为准。
本协议有效期同附件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开通时限。但本协议相关附件产品到期前30个日历天内,若乙方通知甲方该协议将自动续签,且甲方在该期间内无异议的,则本附件产品自动顺延一年,若乙方未通知甲方该协议将自动续签的,则本协议到期终止;以此类推,反复适用。
篇三:淘宝商城商户服务协议范本
淘宝商城商户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xxx有限公司
一. 协议内容及生效:
(一)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乙方网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将就乙方服务制定特别规则(下称“特别规则”),如特别规则与乙方网其他规则存在冲突,则以特别规则为准。
(二)商户在使用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乙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乙方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商户。如商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任何修订和新规则一经在乙方网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商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商户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在商户和乙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不涉及商户与乙方网其它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二. 定义:
“乙方网”:指由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网址为www.xx.com;
“乙方平台”:指乙方网向商户提供服务的特定空间,其URL为:www.xx.com (或依乙方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URL)
“乙方网上交易平台”:有关乙方网上交易平台上的术语或图示的含义,详见乙方网“客服中心”有关内容。
“商户及商户注册”:商户必须是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实体,如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
第五条之声明与保证的组织不当注册为乙方商户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其与乙方之间的协议自始无效,乙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该商户服务帐户,并追究其使用乙方网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商户注册是指商户登陆乙方网,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签署并同意履行本协议并获得乙方服务帐户的过程。
“服务”:是指由乙方在乙方平台向商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网上信息服务:指商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利用乙方网上交易平台查询商品信息、发布商品信息、作为卖方与其它用户订立商品买卖合同、评价其它用户的信用、参加乙方的有关活动以及其他由乙方同意提供的信息服务;
2.乙方平台活动推荐位服务:指乙方平台举办的商业推广活动页面中的推荐位展示服务;
3.二级域名服务:指商户经乙方审核批准可使用的乙方网域名下二级域名的服务,该服务必须遵照乙方网颁布的有关二级域名的规则经乙方审核通过方能开通使用。
4.积分推广服务:指由乙方向商户提供的通过乙方网平台实施的商业推广服务,具体规定见本协
议第十一条。
5.担保交易服务:是指由乙方为商户和买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担保服务。
6.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商业推广、广告等服务,由协议方在乙方服务订单或补充协议中确定。
乙方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的权利。乙方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乙方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服务随时可能因乙方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商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商户在此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向其或第三方在使用服务时对其在传输或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负责。
“乙方商户帐户”:即商户完成商户注册流程而获得的其将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与自设的帐户密码共同使用的用户名,又称“乙方用户名”。商户应妥善保管其乙方商户帐户及密码信息,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乙方商户帐户;
“支付宝服务”: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向商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商户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
“支付宝帐户”:商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商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商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商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乙方服务订单”由协议方另行签署的确认与本协议服务有关的各项个性化规定的契约性文件。如订单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存在冲突,以订单内容为准。
三、信息确认:
(一)企业信息确认:商户欲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必须通过乙方指定第三方(以下简称“信息确认方”)对其在申请服务时提供信息的确认。具体信息确认内容如下:
1. 登记的法律实体在实际经营所在地工商部门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注册记录;
2. 登记的联系人在该法律实体的业务身份是否属实;
3. 登记的联系人是否获得公司授权购买和使用服务;
4. 其他乙方认为需查验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确认:商户欲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必须通过乙方指定第三方(以下简称“信息确认方”)对其在申请服务时提供信息的确认。具体信息确认内容如下:
1. 登记的个人(店主)身份证是否属实;
2. 登记的联系人与店主关系;
3. 登记的联系人是否得到店主授权购买和使用服务;
4. 其他乙方认为需查验的信息。
如商户所提供的资料有误或资料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商户未能通过信息确认,商户可在修改资料后要求再次信息确认,再次信息确认的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并先行支付。
(三)信息变更之确认:协议期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更商户都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交“信息变更的再确认申请”,将变更信息交由信息确认方依程序再次确认核实,如再确认未能通过,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信息定期复核:商户应于每个首次信息确认周年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再次进行信息确认。
(五)责任条款:商户同意为其未及时的通知或更新其信息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乙方(包括其合作伙伴、代理人、职员等)造成损失的,商户同意赔偿其全部损失。
四、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服务的商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确认接受本协议及《支付宝服务协议》,注册成为乙方网用户并开通支付宝账户,使用支付宝服务;
(二) 通过了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信息确认。
五、商户的声明与保证
(一)其符合商户的申请条件,且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并保证其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乙方及其他用户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自己进行联系。同时,商户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商户保证不以他人资料在乙方网进行注册。
(二)其承诺遵守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乙方网的规则和流程。
(三)其有合法的权利缔结本协议,使用乙方服务。
(四)其发布于乙方网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网的规则。
(五)其对其发布于乙方网的交易信息中所涉商品有合法的销售权。
(六)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出售商品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七)其明示只接受“支付宝服务”作为其通过乙方网达成交易的唯一支付工具。
(八)其保证在使用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九)其保证在使用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商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其同意不对乙方网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在乙方网站上展示的任何资料;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商户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二)对商户在注册使用乙方网上交易平台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乙方应及时作出回复;
(三)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乙方没有义务对所有商户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如存在下列情况:
①第三方通知乙方,认为某个具体商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②商户或第三方向乙方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乙方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乙方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或停止对该商户提供服务,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乙方有权对商户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
或怀疑,均有权向商户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五)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商户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乙方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商户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乙方有权在乙方网公布商户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六)对于商户在乙方交易平台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乙方有权在不通知商户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规避费用为目的的信息;以炒作信用为目的的信息;乙方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乙方有理由相信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乙方有理由相信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乙方有理由相信该信息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乙方或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
(七)商户在此授予乙方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乙方有权(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商户公示于网站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八)乙方会在商户的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乙方cookies。 乙方允许那些在乙方网页上发布广告的公司到商户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 cookies 。 在商户登录时获取数据,乙方使用cookies可为商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如果拒绝所有 cookies,商户将不能使用需要登录的乙方产品及服务内容。
七、费用规定:
(一)商户同意,就其使用的服务向乙方支付以下服务费用:
1、信息确认费
2、网络信息发布费
3、店铺托管费
4、担保交易费
5、二级域名服务费
6、积分推广活动费
7、其他商业推广或技术服务费用
(二)服务费费率规定:
见协议方另行签署的乙方服务订单。
(三)信息确认费用为:198元/次,由商户承担,无论信息确认通过与否,信息确认服务费都将不予退还。
八、商户付费条款:
(一)服务费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费:除非协议方另有书面合同,技术服务费以商户通过乙方网达成并实际完成的交易额为基数,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划扣指令,按协议方约定的费率进行实时划扣。交易额以支付宝技术系统记录的商户支付宝交易额为准。如发生退货情况,商户需按乙方网有关规则向乙方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确实已发生,乙方在此前提下将向商户退还因此退货交易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乙方将于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就上季度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向商户开出服务费发票。
2.积分推广服务费用:见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其他费用支付方式见乙方服务订单或协议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
(二)信息确认费用支付方式:
信息确认费用需提前支付,在商户签署本协议,且乙方收到商户加盖公章内容无误的乙方服务订单后,商户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指定帐户支付。乙方在收到信息确认费用及信息确认资料三(3)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确认方对商户进行信息确认。
九、服务的开通:
(一)服务将在以下条件满足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开通:
1. 商户签署本协议;
2. 乙方已收到商户加盖公章内容无误的乙方服务订单及授权书;
3. 商户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4. 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保证金已被成功冻结;
5. 乙方未向商户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
(二)服务期自服务实际开通日起算。乙方将按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商户服务开通日。
(三)如商户在签署本协议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仍未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开通条件,则乙方有权不予开通服务,本协议即告终止。
十、保证金:
商户同意按本条款规定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缴存于支付宝公司,且冻结于商户支付宝帐户内)。
(一) 保证金的额度:
各商户的具体应缴保证金数额由乙方根据各商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列明于乙方服务订单中。 乙方有权根据商户之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商户调整保证金金额,如商户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十(10)日内向其支付宝帐户补足保证金,则乙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保证金及其管理:
1.保证金:
乙方在商户签署本协议,并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乙方可指令支付宝公司冻结其支付宝帐户内相应的金额作为保证金。
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除保证金的冻结外,乙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向支付宝公司就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发出指令:
1)如服务期内商户未有违反乙方各项规则的行为,且至停止使用服务后三(3)个月内,商户未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则乙方将在上述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解除对保证金的冻结,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乙方只能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处置保证金:
(a) 在乙方网进行的交易中,如商户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买家的承诺致买家受损时,商户同意乙方有完全的权力根据乙方的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付。
篇四:淘宝网供货协议
淘宝网供货协议
1. 淘宝网免费为供货商提供供货系统,供货商所发布的每一件商品必
须真实存在;
2. 供货商可以是实体厂商;厂家地区代理商;个体经营者,供货商必
须上传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可以上传本人身份证);
3. 供货商所发布产品必须认真填写该产品的实际重量,以便于购物者
选购时可以实时的计算出物流费用;体积为6立方分米重量不足1千克的属于轻泡货,必需填写体积;
4. 对于供货商发布的产品我们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删除,或作价格
以外的修改,对于质量不过硬或对产品存疑惑时我们有权删除产品;
5. 成功申请为供货商以后,如果不尽快发布产品的,我们将会取消供
货商的供货资格,并删除供货商的免费供货企业网站;供货商所发布产品多次被消费者退货将取消供货商的供货资格;
6. 所有供货商供货需承担送货到我们运营点的费用(100千克以上大货
重货我们可派人上门组织货并通知物流商到供货商处取货);
7. 只要您使用我们的系统发布产品,就说明您同意您发布的产品无条
件提供20天内退换货。如果您的产品不提供退换货保证,必须在商品描述里注明“商品不充许退货”;
8. 您必须保证您的产品质量如同您在描述里讲的一样,否则我们有权
在您送货来的时候取消发货,通知购物者该货物质量与实际不符,退款给购物者,其间您所产生的物流费用我们概不负责。并有可能取消您的供货资格;
9. 为保证购物者的消费权益,所有产品我们为购物者提供收到货三天
内申请退货,自申请退货后七天内寄回商品无条件退换货的服务。
因此您作为供货商,必须同意自该产品购买的20天内无条件退换货;
10. 因购物者退货会造成自己多花运费,所以购物者不是在不得以的情
况下是不会退货的,因此一旦发生退货,我们必定无条件退款给购物者,退货给供货商,您使用我们的系统发布产品就说明您同意在此种情况下无条件退货
11. 供货商所发布的产品必须有一张以上的产品多角度真实照片
篇五:淘宝商城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淘宝B2C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商户”或“甲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三方合称协议方,乙方及丙方合称“淘宝”。
1. 协议内容及生效:
(一)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网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淘宝将就淘宝B2C服务制定特别规则(下称“特别规则”),如特别规则与淘宝网其他规则存在冲突,则以特别规则为准。
(二)商户在使用淘宝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淘宝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商户。如商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任何修订和新规则一经在淘宝网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商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经过淘宝审核通过并向商户发出服务开通通知时,本协议即在商户和淘宝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不涉及商户与淘宝网其它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1. 定义:
“淘宝网”:指由淘宝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网址为www.taobao.com.cn。
“淘宝网上交易平台”:指淘宝网上供用户发布或查询商品信息,进行信息交流,达成交易意向及向用户提供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辅助信息服务的空间,有关淘宝网上交易平台上的术语或图示的含义,详见淘宝网“客服中心”有关内容。
“淘宝B2C平台”:又称“淘宝商城”,指淘宝网向商户提供服务的特定空间,其URL为:www.mall.taobao.com.cn(或依淘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URL),是淘宝网上交易平台的一部分。
“商户及商户注册”:商户必须是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实体,如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声明与保证的组织不当注册为淘宝商户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其与淘宝之间的协议自始无效,淘宝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该商户B2C服务帐户,并追究其使用淘宝网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商户注册是指商户登陆淘宝网,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线接受并同意履行本协议以最终激活其淘宝B2C服务帐户的过程。
“淘宝B2C服务帐户”:又称“淘宝商城帐户”,即商户完成商户注册流程而获得的其将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与自设的帐户密码共同使用的用户名,又称“淘宝B2C用户名”或“淘宝商城用户名”。商户应妥善保管其淘宝B2C服务帐户及密码信息,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淘宝B2C服务帐户;
“服务”:是指由乙方和/或丙方在淘宝B2C平台向商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网络信息服务:指商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利用淘宝网上交易平台查询商品信息、发布商品信息、作为卖方与其它用户订立商品买卖合同、评价其它用户的信用、参加淘宝的有关活动以及其他由淘宝同意提供的信息服务;
2.淘宝B2C平台活动推荐位服务:指淘宝B2C平台举办的商业推广活动页面中的推荐位展示服务;
3.三级域名服务:指商户经淘宝审核批准可使用的淘宝网域名下三级域名的服务,该服务必须遵照淘宝网颁布的有关三级域名的规则经淘宝审核通过方能开通使用。
4.积分推广服务:指由淘宝向商户提供的通过淘宝网平台实施的商业推广服务,具体规定见本协议第十一条。
5.店铺专用BBS服务:指由淘宝向商户提供的专用BBS空间,供商户发布与自销商品有关的信息,并收集淘宝网其他用户对其商品及服务的反馈。
6.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商业推广、广告等服务,由协议方在《淘宝B2C服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确定。
淘宝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的权利。淘宝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淘宝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服务随时可能因淘宝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商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商户在此同意淘宝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向其或第三方在使用服务时对其在传输或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负责。
“支付宝服务”: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向商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商户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
“支付宝帐户”:商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商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商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商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淘宝B2C服务条款”由协议方另行签署的确认与本协议服务有关的各项个性化规定的契约文件。如淘宝B2C服务条款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存在冲突,以淘宝B2C服务条款内容为准。
三、证明文件提交:
(一)证明文件提交:商户欲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必须向淘宝或淘宝指定合作方提交其在申请服务时提供信息的相关证明。具体证明信息内容如下: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商户出具的证明联系人获得商户授权的证明;
4. 其他淘宝认为需查验的信息。(根据商户经营类别的不同查验不同的信息)
(二)信息变更的通知:协议期内,上述信息(包括相关证明文件)的任何变更商户都应及时通知淘宝,如上述信息变更后使得商户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情形出现时,淘宝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本协议。
(三)责任条款:商户同意为其未及时的通知或更新其信息承担全部责任,商户保证其向淘宝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即保证所有证明文件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都处于有效期内)如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罚,商户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给淘宝(包括其合作伙伴、代理人、职员等)造成损失的,商户同意赔偿其全部损失。
四、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服务的商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营业执照;
(二)确认接受本协议及《支付宝服务协议》,注册成为淘宝网用户并开通支付宝账户,使用支付宝服务;
(三) 提交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淘宝认可;
五、商户的声明与保证
(一)其符合商户的申请条件,且向淘宝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并保证其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淘宝及其他用户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自己进行联系。同时,商户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商户保证不以他人资料在淘宝网进行注册。
(二)其承诺遵守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淘宝网的规则和流程。
(三)其有合法的权利缔结本协议,使用服务。
(四)其发布于淘宝网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淘宝网的规则。
(五)其对其发布于淘宝网的交易信息中所涉商品有合法的销售权。
(六)其将按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出售商品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
(七)其在淘宝商城出售商品,有义务按照买家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为买家开具发票,相关税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商户自行承担。
(八)其明示只接受“支付宝服务”或其他由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作为其通过淘宝网达成的交易的支付工具。
(九)其保证在使用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十)其保证在使用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淘宝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商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其同意不对淘宝网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淘宝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淘宝网站上其他用户展示的任何资料;
(十二)其承诺对其店铺专用BBS负有管理义务,对其店铺专用BBS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淘宝网规则的信息予以立即删除。
(十三)其承诺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向淘宝上传有关商品销售信息并进行销售,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等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淘宝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索赔,诉讼或行政责任,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并使淘宝免责。
(十四)其承诺关闭其支付宝帐户(与商户本协议项下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商户授权淘宝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关闭其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
(十五)其承诺如果其在淘宝B2C平台开设的店铺系“专营店”类别,则其店铺经营品牌数量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四的约定不得超过其店铺所属类目的经营品牌数量上限。
(十六)其任何其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当然导致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是附条件生效协议,即必须经过淘宝对其提交的全部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同时,其认可淘宝有权独立的对其入驻资料、品牌经营权限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判断。审核结果以淘宝评估、判断为准,其对此不持有任何异议。
(十七)其承诺不在发布的商品中使用任何未获授权品牌的关键字;
(十八)其承诺接受淘宝商城对其出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不定期检查,其有义务保留其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对于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凭证的,淘宝商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并根据本协议以及淘宝网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商户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十九)其承诺接受淘宝商城基于商品品质控制需求对其在售商品进行的质量抽检,检测报告由专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其承诺对淘宝选择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不持有异议。对于经检测证明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检测费用由商户承担。。
六、淘宝的权利和义务:
(一)淘宝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淘宝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商户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淘宝有权根据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商户对自己店铺经营范围的描述自行决定(调整)允许商户发布商品的淘宝商品类目种类和数量,商户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二)对商户在注册使用服务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淘宝应及时作出回复;
(三)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淘宝没有义务对所有商户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如存在下列情况:
①第三方通知淘宝,认为某个具体商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②商户或第三方向淘宝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淘宝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淘宝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或停止对该商户提供服务,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淘宝有权对商户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商户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五)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商户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淘宝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商户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淘宝有权在淘宝网公布商户的违法和/或违规行为;
(六)对于商户在淘宝交易平台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淘宝有权在不通知商户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规避费用为目的的信息;以炒作信用为目的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淘宝有理由相信属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淘宝和/或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信息;
(七)商户在此授予淘宝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淘宝有权(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商户公示于网站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八)淘宝会在商户的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淘宝cookies。淘宝允许那些在淘宝网页上发布广告的公司到商户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cookies。在商户登录时获取数据,淘宝使用cookies可为商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如果拒绝cookies,商户将不能使用服务。
(九)淘宝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此种情况将会提前30天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商户。商户承诺对此不持有异议。
七、费用规定:
(一)商户同意,就其使用的服务向淘宝(或淘宝的关联公司)支付以下服务费用:(具体以《淘宝B2C服务条款》约定为准)
1.技术服务费(包含年费及实时划扣部分)
2.空间使用费
3.信息发布费
4.积分推广活动服务费
5.三级域名服务费
6.其他商业推广或技术服务费用
技术服务费年费及实时划扣部分服务费费率规定:
1、技术服务费由年费、实时划扣部分两部分组成;
2、技术服务费年费为6000元/年;商户须一次性交纳;
3、实时划扣部分以商品支付宝成交金额为基数根据《淘宝B2C服务协议》附件《技术服务费率表》约定的费率计算技术服务费并实时划扣;
4、如协议期内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大于6000元,则免收当期的技术服务费年费,商户已经交纳的,自动转为下一年度技术服务费年费;
5、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协议未到期终止,根据协议终止的具体时间,淘宝将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年费按照12个月平均分摊(协议已履行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将协议未履行期间对应的部分向商户返还(如协议终止前实时划扣部分已经大于6000元,则全额返还);已履行期间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如大于(6000元/12)*X(其中X为实际履行期间月份),则淘宝将已履行期间对应的技术服务费年费部分向商户返还。
如协议方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根据交易额的额度约定不同费率,则应按照超额累进制收取服务费,双方签署的淘宝B2C服务条款另有明示相反性规定的除外。
八、商户付费条款:
(一)服务费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费:除非协议方另有书面合意,技术服务费年费应由商户在服务开通之前预存于自己的支付宝帐号,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扣划指令。划扣成功后,服务方可开通。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以商户通过淘宝网达成并实际完成的交易额为基数,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划扣指令,按协议方约定的费率进行实时划扣。交易额以支付宝技术系统记录的商户支付宝交易额为准。如发生退货情况,商户需按淘宝网有关规则向淘宝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确实已发生,淘宝在此前提下将向商户退还因此退货交易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乙方将于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就上季度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向商户开出服务费发票。
2.积分推广服务费用:见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其他费用支付方式见淘宝B2C服务条款或协议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
九、服务的开通:
(一)服务将在以下条件满足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开通:
1. 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
2. 商户在线填写信息并最终与淘宝通过在线填空点击(或书面)的方式签订B2C服务条款
3. 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4. 商户向支付宝公司发出的授权书;
5. 商户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6. 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保证金已被成功冻结;
7.淘宝未向商户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
(二)服务期自服务实际开通日起算。淘宝将按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商户服务开通日。
(三)如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仍未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开通条件,或淘宝因任何原因向商户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则淘宝有权不予开通服务,本协议即告终止。
十、保证金:
商户同意按本条款以及《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规定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缴存于支付宝公司,且冻结于商户支付宝帐户内)。
1. 保证金的额度:
各商户的具体应缴保证金数额由淘宝根据各商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列明于淘宝B2C服务条款中。
淘宝有权根据商户之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商户调整保证金金额,如商户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十(10)日内向其支付宝帐户补足保证金,则淘宝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保证金及其管理:
1. 保证金:
淘宝在商户在线接受本协议,并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淘宝可指令支付宝公司冻结其支付宝帐户内相应的金额作为保证金。
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除保证金的冻结外,淘宝有权按以下方式向支付宝公司就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发出指令:
1)如服务期内商户未有违反淘宝各项规则的行为,且至停止使用服务后三(3)个月内,商户未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则淘宝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解除对保证金的冻结,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淘宝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处置保证金:
在淘宝网进行的交易中,如商户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买家的承诺致买家受损时,商户同意淘宝有完全的权力根据淘宝的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付。
在符合适用于淘宝B2C平台的相关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的情况下,如商户未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买家履行相关义务,则淘宝有权依其独立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向买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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