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四:委托监护安全协议书
(适用于托管班、托管学校)
委托人(学生监护人):
受托人(托管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条款规定, 委托人、受托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签定本协议。自双方达成合约之日起协议成立。委托人对自己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被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责任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委托监护期间应当履行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在委托监护期间,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状况。
2.有权对被监护人的住宿场所、住宿情况、饮食场所、饮食情况、学习场所、学习情况、休息活动场所及休息活动情况等进行了解和监督,受托人应当对监督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3.对于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规定的事项或者双方约定的特殊事项受托人没有做到的,有权责令改正,并且依法获得赔偿。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约定的费用。
2.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供孩子的基本情况,如身体健康状况、家庭状况、学习情况等。
3.在委托监护协议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监护权,并领回被监护人。
(三)、受托人的权利:
1.受托人有权按时足额收取约定的费用。
2.在没有按时足额收取约定的'费用时,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要求法定监护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受托人的义务:
1.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受托人应为托管学生提供安全、良好的教育环境、住宿环境及营养配餐,必须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安全
制度、餐饮卫生制度、卫生消毒制度、作息制度等,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受托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2.受托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要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3. 受托人应当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当保障被监护人享有相应条款规定的权益,同时受托人应当履行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二、委托监护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从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到受托人处,到监护人将被监护人从受托人处接走(或受托人将被监护人送到监护人处),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由受托人履行。
三、特殊约定条款:
四、违约责任:
委托人、受托人任意一方违约的,向对方承担从违约之日起,到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止约定的费用两倍的违约赔偿金。
本协议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人(学生监护人): 受托人(托管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五: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样本)
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样本)
甲方: 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 民政局(甲方)与 (乙方)就孤儿 (此表申请人) 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 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监护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监护对象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
2.乙方负责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 (中专) 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 乙方负责保护监护对象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监护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违约责任:
1. 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监护对象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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