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建立健全科学、明晰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行为,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普惠性政策落实,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各学校要根据区教育局划分的招生区域进行招生,严禁学校(含民办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入学考试,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平等享受良好教育。对于交叉区域内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学校要及时公布冷水滩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将具体政策、招生计划、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录取结果、查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全部向社会公开。
3、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报名、统一时间、统一录取”的原则,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1、入学政策年龄。凡201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严禁招收非适龄儿童入学。
2、招生区域及规定
根据学校的规模、分布以及生源情况,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划分招生区域,各学校原则上只能招收区域内适龄儿童,城区小学招生区域以《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区域的通知》文件为准,农村小学以所在乡镇为招生区域。
3、招生计划
各小学要严格执行招生指令性计划(城区小学招生计划见附件1),保障适龄儿童划片、免试、就近入学。
4、入学须提交的材料:
(1)招生区域内有房产的须提供:
①父母房产
公安部门核发的儿童随父母同户、同住的户口本;户主身份证;与户籍情况一致的住房产权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含契税发票、水或电开户信息)。
②适龄儿童本人房产
公安部门核发的适龄儿童本人户口本;户主身份证;与户籍情况一致的住房产权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含契税发票、水或电开户信息)。
③(外)祖父母等其他监护人房产
公安部门核发的儿童随(外)祖父母等监护人同户、同住的户口本;户主身份证;与户籍情况一致的住房产权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含契税发票、水或电开户信息)。
④城郊自建房户子女须提供:具有全家户籍信息的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居委会开出自建房证明、社区网格化信息、水或电开户信息。
(2)招生区域内有户无房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适龄儿童本人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社区网格化信息。
(3)城区拆迁户子女须提供:具有全家户籍信息的户口本;户主身份证;拆迁证明材料(这类人员可选择原住所或安置地就近入学)。
(4)进城、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具有全家户籍信息的户口本;户主身份证;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时间截止2020年8月31日,学生入学时应在营业状态);房屋租赁协议及租住地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
(5)进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具有全家户籍信息的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父母(一方或双方)一年以上的用工合同(8月31日以前签订的)及工资清单(6月至2020年5月);房屋租赁协议及租住地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居住社区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一年的证明(时间截止2020年8月31日,学生入学时应在正常缴费状态)。
注意: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真实,视为自行放弃在申请学校就读资格,原则上到户籍地完成义务教育。
5、报名录取
城区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各城区学校使用统一的平台组织开展报名、审核、录取等工作,各学校不得自行接受报名。
若学区范围内适龄少年儿童总量未超过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全部接纳。若学区范围内适龄少年儿童总量超过学校的招生计划,则按顺序按批次接收学生,若同批次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区教育局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录取名单,没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6、时间安排
⑴平台报名。7月15日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家长)登陆网络报名平台自主报名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⑵学校初审。8月10日前,区教育局组织学校审核组进行信息核查并将初审结果在平台上反馈给各学生监护人。
⑶现场复核。8月24日至8月26日,监护人带所有资料的原件到片区内学校进行现场复核。
⑷报名入学。9月1日,监护人带适龄儿童携户口本、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件到预录学校报名入学。
(二)初中招生
1、招生计划
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指令性计划(城区初中招生计划见附件2),不得随意突破,保障区域内小学毕业生100%免试就近入学。
2、招生区域及规定
根据学校的规模、分布及生源情况,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划分招生区域,各学校原则上只能招收区域内小学毕业生,城区初中招生区域以《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区域的通知》文件为准,农村初中以所在乡镇为招生区域。
3、入学须提交的材料(同小学招生)。
4、录取方式(同小学招生)。
5、时间安排(同小学招生)。报名时,小学毕业生监护人带学生携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预录学校报名入学。
(三)高中招生
我区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实施,按市教育局制定下发的招生文件精神执行。
(四)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收取材料,不得以各类考试成绩、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证书作为招生录取依据,不得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区教育局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五)转学插班工作。各校要认真按照《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审核学生转学资格,坚决防止因择校转学导致“大班额”的出现。8月24日至8月27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安排专人进行资料审核、报名登记及报名安排。对不符合转学条件、不按程序办理转学私自接收学生的,将严格追究转入学校校长的责任。
四、相关规定
(一)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二)随迁人员子女入学。建立以房产证、居住证等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入学尽入学。建立完善随迁子女身份认定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对不符合入学条件而因教进城的要严格控制。对于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子女,原则上安排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区域的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三)特殊群体入学。坚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体,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辅,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针对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与残联等有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调查摸底,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原因,建立台账,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出具户籍证明、书面申请报告、优抚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符合优抚对象的按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招生入学政策落实优待入学。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冷水滩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吴春华同志任顾问,莫继恒同志任组长,周健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及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基础教育股,由冯冬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各校要相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设立招生专干,根据招生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本校的招生工作,并将学校招生计划于5月30日前上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招生纪律
1、成立整顿招生秩序工作小组,由周健同志任组长,伍保国同志任副组长,区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基础教育股、民教股、职成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查处买卖生源等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和个人。
2、区教育局与各招生学校签订招生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各学校要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严禁学校招生工作职责不清、赏罚不明。
3、小学招生不得与入园挂钩,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各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
4、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控制班额,严禁各校自行其事,乱招生,乱办班。
5、坚持均衡发展原则,严禁办重点班或以办重点班为目的的实验班、特长班。
6、严禁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升学承诺,严禁初中学校到小学进行招生宣传,严禁中小学校接待招生人员进入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教师接受招生学校宴请、收取招生学校钱物。
7、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开好三个会(行政会、教师会、学生会),使我区招生政策与要求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8、严格学籍管理。一是依托全国学籍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坚持“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严把转学入口关,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二是存在大班额的学校严禁接收插班生。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进城经商务工等原因需要转学者,统一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9、规范新生录取。小一、初一新生录取结果在招生平台查询,严禁各学校发放自制的录取通知书。
(三)问责机制。
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一经查实,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项目资金申请资金、取消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的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并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民办培训机构违反政策,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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