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公办普惠资源供给
1.各区县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2019—2030年)》,加快在建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工投入使用。新建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全部举办为公办学校;学前教育公办率低于50%的区县,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全部办为公办。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不足的区县,要科学制定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位予以补充,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各区县要积极会同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常住人口适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区域内分城乡、分学段待入学(入园)儿童底数,提前调整完善公办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切实强化学位预警和公办普惠教育资源长效供给机制,严防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反弹,义务教育学校新招年级班额要全部控制在55人以下,有条件的区县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奠定基础。
二、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
2.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坚持相对就近就便、免试入园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接收适龄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地区深入探索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划片招生办法,摸索规律、积累经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优先招收附近居民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要在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招生热点区域和热点幼儿园,可探索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等方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鼓励积极利用大数据手段,探索开展幼儿园报名招生“零跑腿”“零证明”服务。
三、科学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
3.科学划定招生区域。各区县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在园幼儿、在校小学生、户籍及常住外来人口适龄儿童人数等多种因素,认真测算区域内适龄入学人口数量,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划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范围。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对存在大校额的区域要积极推进弹性学区、多校划片招生,合理分流热点片区范围学生。招生片区或范围有调整的,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提前进行分析研判。鼓励各区县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学位供给情况探索同一家庭子女同校就读、不同学段相对就近安排就读。
4.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7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教育部门官方媒体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报名网址(手机客户端)、咨询电话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8月底前,完成招生工作并在政府网站和学校公示栏分别向社会公示录取结果。9月30日前将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起始年级招生情况统计表》《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在校生情况统计表》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5.优化报名审核工作流程。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继续推行“全网办”“零证明”方式,报名招生全部通过网上平台办理,符合大数据核验条件的本年度报名招生全部“零证明”办理,原则上不再要求家长进行线下报名、提交纸质证明材料等。招生期间,各区县、学校要设置咨询服务点,公布咨询电话,对家长平台报名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政策答疑。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要求学生及时提供。招生登记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四、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6.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通过考试、面试、考查或擅自附加其他条件招生,初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办法招生。不得采用“特长生”招生,严禁招收复读生占用义务教育公共资源,严禁在开学前后采取考试方式分班。
7.坚持“公民同招”要求不动摇。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审批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和现有办学规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县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区县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市内适当跨区县招生,不得跨市招生。对于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2022年民转公的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实行就近划片招生,条件不具备的可设置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
今年,由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区县招不满的,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并征得生源区县同意,可以在市内适当跨区县招生,不得跨市招生。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8.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各区县要认真落实控辍保学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学校校长是控辍保学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控辍保学工作责任。招生期间,各学校要通过与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对接,托清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底子。要健全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列明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重点做好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在片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留存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9.落实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学生入学后,各区县要尽快完成学籍注册工作,形成各类适龄入学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各区县要主动与当地残联、民政等部门对接,进行数据比对,查找问题。要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对未入学、不在学和辍学的,学校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要责任到人,走村入户,逐一核查,严格落实控辍保学措施,努力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
10.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区县要继续严格排查并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六、保障好各类群体受教育权利
11.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全面推进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类别和残疾程度,按照“零拒绝”“全覆盖”和“一人一案”原则,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各区县特殊教育学校(特教部)主要招收培智类(包括孤独症、自闭症、唐氏综合症、脑瘫等)学生,市特殊教育学校面向全市范围招收盲、聋哑两类学生集中就读,各区县要做好招生摸底和送生工作。
12.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区县要认真落实《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日政办发〔2016〕36号)要求,落实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13.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七、切实加强工作保障
14.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完善招生工作制度,严明招生纪律和廉洁纪律,确保阳光招生、公平招生、廉洁招生。重大改革措施和群众关心的政策要提前向社会告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15.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要坚持政策稳定性和提前宣传告知相结合原则,广泛通过公开监督举报渠道、网络宣传、校园解读等举措,将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前置至幼儿园中班家长和小学五年级家长群体,为家长准备子女入学条件预留出时间。
16.严禁违规招生。严禁分班考试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招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擅自注册学籍,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7.加强违规查处。市教育局将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风行风建设考核和群众满意度测评重要内容。各区县要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予以通报处理、追责问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未实行100%随机派位录取的,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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