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标准,每个城市都有每个城市规定。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的规定,仅供大家参考!
一、依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终止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商服、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逐一对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及批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对照《哈尔滨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附件1)和《哈尔滨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附件2),结合项目的特点,选择确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对应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选聘程序。
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要与《哈尔滨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哈尔滨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相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依法报项目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图等相关内容,并将前述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为物业买受人提供《哈尔滨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未涵盖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等拓展性服务的,其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共同协商,并另行签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三、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终止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确定方式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可参考《哈尔滨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哈尔滨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协商确定或自行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依法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按照前款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通过协商无法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暂按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再由所在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商后,确定新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按照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四、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服务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运行电费,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电梯收费指导标准》(附件3)确定。
五、物业服务收费以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六、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室内停车场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物业买受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前提下,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并收费的,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七、别墅、公寓、商场、商服、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成本等情况,与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定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八、对于有房屋装修需求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企业可收取装修管理费,用于装修期间清运建筑垃圾、电梯垂直升降及装修管理支出,具体收费标准按5元/次.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九、《哈尔滨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等变化适时调整、公布;《哈尔滨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布。
十、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分工调整后,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物业收费政策制定调整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物业收费监督检查职能,下放至区政府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工作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方面的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处理。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制定方面的事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处理。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处理。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项目所在区物业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收费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废止。
三、哈尔滨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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