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盐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县民政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救灾应急预案。
一、救灾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根据承担灾情预警部门发布的一乡(镇)或者多乡(镇)行政区域内,具有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并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急需应对的情形。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盐边县民政局救灾预警响应。有关部门发布灾情预警信息后,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各乡(镇)民政办沟通确认,与应急办、农牧、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沟通信息,根据收集的信息提出响应建议,报分管局长审定后,送县减灾委副主任、主任签发。
(三)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县民政局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1、灾情管理
(1)与县应急办、农牧、水利、国土、气象、地震、林业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
(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3)灾害发生后,指导灾区乡(镇)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规范上报动态灾情。
2、预警发布和应急准备
县减灾委办公室具体工作:
(1)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的要求;
(2)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准备,通知相关乡(镇)做好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以启动与当地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以及物流式物资储备点应急联动机制,保证救灾物资随时可以调运;
(3)向县财政局、县政府应急办等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有关情况;
(4)视情况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的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或演变为灾害后,救灾救济科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救灾预警响应终止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后,送局长审批。
二、救灾应急四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盐边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8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1.5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局救灾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情管理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报告》,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同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各党组成员;
(2)灾情发生后,每4小时与灾区各乡(镇)联系一次,每日11:00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报分管副局长指示,及时与县政府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视情况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报告,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灾情结束后,向县政府、省、市民政部门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3、紧急救助
救灾救济处具体工作:
(1)灾情发生后,由县民政局副局长带领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各乡(镇)的救助能力与灾区需求,落实县委、县政府、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各乡(镇)政府申请,商县财政局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及时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申请和下拨上级和本级救灾应急资金;
(3)灾情发生后,根据情况,向灾区调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申请和下拨中央、省、市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其他专项救助资金。
4、救灾捐赠
县慈善会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
(3)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四级响应,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三、救灾应急三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盐边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8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2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2万间(或5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2.5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民政局救灾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情管理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同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2)灾情发生后,每4小时与受灾乡(镇)联系一次,每日11:00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与县政府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视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报告,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灾情结束后,向县政府、省、市民政部门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3、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后,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领工作组12小时内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与灾区需求,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乡(镇)政府申请,制定县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县财政局,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及时联合县财政局按程序申请和下拨中央、省、市救灾应急资金。
(3)灾情发生后做好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准备工作,必要时商驻地部队运送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县财政局按程序申请和下拨中央、省、市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其他救助资金。
4、救灾捐赠
县慈善会,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
(3)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三级响应。
四、救灾应急二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盐边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5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5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民政局加强值班力量,实行24小时值班,全局工作人员24小时待班。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的通信,以备急需。
根据灾情,县民政局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
2、灾情管理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报告》,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同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民政局局长、副局长、党组成员;
(2)灾情发生后,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政府联系一次,每日11:00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与县政府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报告,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灾情结束后,向县委、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报告灾情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乡(镇)政府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3、紧急救助
(1)建议县政府派出由县政府领导带队的县政府抗灾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县民政局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带领工作组12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与灾区需求,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乡(镇)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县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县财政局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及时联合县财政局按程序申请和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驻地部队运送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县财政局按程序申请和下拨中央、省、市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专项救助补助资金。
4、救灾捐赠
县慈善会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
(3)必要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并及时拨付;
(4)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五、救灾应急一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盐边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5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三)响应措施
1、响应启动后,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授权,在民政局网站发布相关新闻。
2、县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统一组织指挥全局抗灾救灾工作。指挥部实施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安排专人24小时保障与灾区的视频通信。
3、县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协助局领导对灾情响应和有关救灾工作进行快速协调和处置,协调与灾情应急响应有关的乡(镇)部门领导活动安排;保证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以及县级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
认真办理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决定的有关事项;督促办理县委、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就救灾工作交办的事项;协调办理与应急响应有关的各类文电、会议通知等。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商驻地部队运送救灾物资。
5、建议县政府派出由县政府领导带队的县政府抗灾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6、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定时向县委、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每日11:00时前汇总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报告。
7、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8、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县应急办、农牧、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武警各驻盐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工业信息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9、建议以县政府名义统一对外发布灾情,配合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六、其他情况
(一)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救灾应急预案。
(二)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盐边县民政局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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