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通知 篇1
20xx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与20xx年度相同,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20xx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xx]14号),20xx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以下简称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于5月13日至16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现将20xx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命题依据、试题题型、答题要求和评分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题依据
20xx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命题以20xx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考试内容和范围不超出考试大纲的规定。
二、试题题型
20xx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与20xx年度相同,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三、答题要求
初级会计资格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在计算机上进行。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计算机鼠标和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
四、评分原则
各科目每类试题分值在试卷中规定,实行计算机阅卷。
请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时将上述内容告知报考人员。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11月8日
拓展阅读:20xx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及报考条件
考试科目、方式和时间
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实行无纸化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考试于20xx年5月13日-16日间举行,具体个人的考试时间、地点详见考生准考证。考试采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xx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时间不能混用。
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13日至16日
(共4天、8批次)
8:30-12: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二、报考条件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以上学历(须在20xx年5月13日(不含)以前取得)。
考试通知 篇2
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的录取分数线:20xx年参加GCT考试且报考我校的考生,其20xx年GCT成绩单科不低于32分,总分不低于214分。
专业基础笔试在20xx年12月21日举行。
用邮件发出,有报考清华大学其它专业还没收到的可以电话联系学校招生办的老师。
凡20xx年参加GCT考试,GCT成绩符合我校当年入围第二阶段考试要求者,且20xx年没有被任何学校录取,20xx年也没有被任何学校初步录取,均可报名。即20xx年GCT成绩单科不低于32分,报考信息类各工程领域(电子与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集成电路工程、软件工程)的考生总分不低于240分;报考核能与核技术工程领域的考生总分不低于222分;报考其它工程领域的考生总分不低于230分。按考生取得国民教育序列本科毕业学历后工作年限不同对GCT总分要求照顾政策为:工作年限满9年~10年者降4分;工作年限满11年以上(含11年)者降8分。20xx年参加GCT考试的考生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xx年7月31日。
考试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单独组织考试的`副省级城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1217号)要求,为促进统计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统计考试考务费由全国统考办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各省统计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地方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
二、按照考务费确定标准的要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考务费按每人每科15元(两科30元)标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考务费按每人每科13元(两科26元)标准。按照文件精神,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前三个年度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和调整考务费标准。
三、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
20xx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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