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的格式范文
通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那么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通告的格式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通告的格式范文1
各教学院、全校学生:
学校小南门现已封闭,但仍有部分学生在外出时,翻越小南门围墙和栅栏,这种行为损害了我校大学生文明形象,破坏了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吉林化工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即日起任何学生禁止翻越小南门围墙和栅栏。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纪律处分。
望广大学生周知。
xx化工学院学生工作部
--年-月x日
通告的格式范文2
各单位、居民、外来客商、司乘人员:
春节将至、 为保障道路畅通,改善场镇居民生活,营造清洁优美的场镇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镇政府决定对大鹏场镇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进行规范性管理,现予通告,请各相关人员共同遵守。
1、为确保街面、道路畅通,凡有门市(含租用)的经营业主必须做到座商归店,零星摊点必须上路沿经营,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严禁板板车、推车、机动车辆在主公路上设置流动摊点占道经营。
2、场镇人行道、主公路等地方,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不得随意堆放任何东西。二、三轮摩托车停靠在场镇划定的区域,均不得在主公路和主要路口处停放。
3 、沿街单位应将门前车辆停放管理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内,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院内有停车条件的,必须在院内设置停车场。
4、对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阻碍交通的,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的格式范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告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告
【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颁布时间】19981208
【实施时间】19990101
【正 文】
zzz年第z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特通告如下: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法定的基本国策。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的用途由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并公告。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五、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批准文件必须公告。征地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安置方案也应当公告。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应公布。侵占挪用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撂荒耕地。连续撂荒两年的,应当收回发包的耕地。违法大量毁坏耕地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必须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新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超占宅基地建住宅的,将受到限期拆除、退还超占宅基地的处罚。
八、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履行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耕地开垦的费用,必须专门用于耕地开发。
九、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依法行政,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土地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邮编:100035)
国土资源部举报电话:xxxxxxxxx 。
特此通告。
国土资源部
xxx年x月x日
通告的格式范文4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xx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xx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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