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通告范文1
为确实加强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镇森林资源安全,让广大干群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镇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元月22日至2月16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林区烧荒、烧灰积肥等一切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二、各村委会要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加强对重点火险区的巡查、管控。要落实对未成年人及特殊人员的监管,落实监护人。
三、村委会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火情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电话:xxxxxxxxxxx),并及时组织扑救。
四、凡违反本通告,引起森林火灾,或因防火措施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及时,有关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防火办法》、《xx市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处罚处分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xx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森林防火通告范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就2017年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017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我市涉及森林资源分布的20个镇乡、街道(景区管委会)和景区为森林防火区。我市所有林地、景区及林缘10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镇(乡)人民政府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擅自吸烟、烧烤、野炊、烧纸、放炮、烧田边地角等野外用火,不得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
四、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林业和旅游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五、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法规、基本知识、安全避险常识的宣传教育。
六、森林防火期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镇(乡)政府、国有林场及其它森林防火经营单位要有值(带)班领导,保证随时处置火情,护林人员、各森林消防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要处于临战状态,积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xxxxxxxxx报告。
七、对违反本公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刑法》、《森林防火条例》等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违法和失职渎职责任。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日
森林防火通告范文3
近期,全州气温回升,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偏高。为了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从11月1日起至次年5月下旬,在全县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天然林保护区、大面积人工造林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旅游景点实行森林防火戒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划定本地区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安排人员巡山守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五条标准”,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制定考核办法,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森林火险等级及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采取有力措施,严管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香、纸、烛和烟花爆竹等易然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上坟烧香、纸、烛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荒种地、烧田土坎、烧灰积肥、野炊、吸烟等影响森林安全的用火行为。
四、凡林区内、林区边缘需要的生产用火,必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做好防范措施,事后熄灭余火。造林炼山等生产用火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严肃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人员。
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各森林消防队,要处于临战状态,服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动,一旦出现火情,快速出动,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护林员要加强巡山看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工作组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
七、凡在高森林火险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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