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判断推理题分析
一、缺桥论证的模型及思路缺桥论证,就是条件中阐述的概念与结论中阐述的概念没有直接的相关性,缺少一座桥把他们连起来。何为没有相关性?比如说,题干告诉我们说“小明肌肉发达”,专家由此推测:小明学习成绩很好。这个结论严谨吗?显然不严谨。它的漏洞在于:从常识上讲,我们认为一个人有多少肌肉和他的学习成绩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如果我们想支持这个结论,就必须要补充个条件来建立两者的联系。比如:肌肉多的人体内有更多的能量促进学习,因此成绩往往很好;或者肌肉发达的人学习更能坐得住,学习成绩与学习时长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能建立“肌肉”和“学习成绩”之间的关联,那么题干的结论也就变得合情合理了。反之,如果我们想削弱,选项就要指出这个漏洞:肌肉和学习成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所以,缺桥论证的模型——题干告诉我们A与B间有联系,结论说A与C间有联系,而看起来B和C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这种题目的典型问法是:得到上述结论,需要补充的前提是( )
解题思路:若想让结论成立,只需要补充B与C之间的关系即可,我们称之为搭桥。
二、例题精讲一项实验中,研究者对被试进行了身体活动水平的调查,分析了他们平均每天坐着的时间。结果显示,每天坐的时间过长(超过5小时)与大脑内侧颞叶缩小密切相关,即使其他时间身体达到了很高的活动水平,也无法改变颞叶缩小的趋势。因此,久坐会对人的记忆力产生影响。
要得到上述结论,需要补充的前提是:
A.有些记忆力较差的人不常运动,更喜欢宅在家里
B.大部分帕金森患者出现记忆力的持续衰退和颞叶缩小的状况
C.大脑内侧颞叶区域包含海马回,而这一部位与记忆的形成有关
D.各年龄段群体中,久坐对年轻人记忆力的影响大于中老年人
【解析】分析一下题干,问我们需要补充什么前提,显然是个加强型的题目。题干告诉我们“每天坐的时间过长能让大脑内侧颞叶缩小”,结论是“久坐或对人的记忆力产生影响”。颞叶是个很陌生的概念,怎么能得出记忆力下降的结论呢?我们就需要建立“颞叶”和“记忆力”之间的关系。C项说:颞叶区域包含海马回,而这一部位与记忆的形成有关,直接建立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属于搭桥选项,答案选C。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一)监察机关性质及设置
《监察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二)监察范围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调查措施亮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留置是12项调查措施中最受瞩目的措施,监察法规定了启动留置措施需要满足的条件,即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四)练习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____,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拓展:公务员行测复习人身自由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的权利,它具有不可剥夺性。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居住没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妨碍、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题: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A.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出版集会自由
【答案】ABC。解析: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出版集会自由属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内容,并非人身自由。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应该选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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