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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务员行测考试数字推理题指导

时间:2023-06-19 01:16:34 文/刘莉莉 考试北考网www.beiweimall.com

公务员行测考试数字推理题指导

一、熟记各种数字的运算关系

如各种数字的平方、立方以及它们的相邻数字,做到看到某个数字就有感觉。这是快速准确解好数字推理题目的前提。那我们看看常见的需记住的数字关系都有:

1.平方关系:22=4,32=9,42=16,52=25,62=36,72=49,82=64,92=81,102=100,112=121, 122=144,132=169,142=196,152=225,162=256,172=289,182=324,192=361,202=400。

2.立方关系:23=8,33=27,43=64,53=125,63=216,73=343,83=512,93=729,103=1000

3.质数关系:2,3,5,7,11,13,17,19,23,29...

以上三种都是常考考点,特别是前两种关系。所以,对这些平方、立方后的数字,及这些数字的相邻数字(如64相邻的63、65等)要有足够的敏感性。当看到这些数字时,立刻就能想到平方、立方的可能性。熟悉这些数字,对解题有很大的帮助,有时候,一个数字就能提供你一个正确的解题思路,如216,125,64,()。若对立方数敏感就能知道下一个空填数字27,因为216,125,64分别为6,5,4立方。但题目通常不会这么简单,往往是215,126,63,()。不难发现215=63-1,126=53+1,63=43-1,所以是立方数间隔减1加1。一般会在10秒钟内就可以选答案。

二、按数字之间的关系,常见数字推理题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等差关系。这种题属于比较简单的,能在短时间内选出答案。建议解这种题时,用口算即可。如12,20,30,42,()。发现后一项减前一项的差数列是偶数列,所以括号内填56。

2.加和关系。从第三项起,每一项都是前两项之和,这种题初次做稍有难度,做多了也就简单了。如1,2,3,5,(),13。观察发现1+2=3,2+3=5,3+5=8,5+8=13,所以括号内填8。从第四项起,每一项都是前三项之和,如0,1,1,2,4,7,13,()。观察发现0+1+1=2,1+1+2=4,1+2+4=7,2+4+7=13,4+7+13=24,所以括号内填24。

3.等比关系。从第二项起,每一项与它前一项的比等于一个常数或一个特殊数列。

如8,12,18,27,()。后项与前项之比为1.5,所以括号内填40.5。再如6,6,9,18,45,()。后项与前项的商形成新的等差数列,分别为1,1.5,2,2.5,3所以括号内填135。

4.平方关系。1,4,9,16,25,(),49分别为1,2,3,4,5平方数,所以括号内填36。再如66,83,102,123,()分别为8,9,10,11平方后+2,所以括号内填122+2=146。

通过熟记1-20的平方数、立方数和了解常见数字关系两部分,我们讲解了数字推理解题小技巧。不知道大家是否掌握,要想保证学习效果,还要多做练习哟!

拓展:公务员行测联考功能关系题分析

一、单一功能和多功能当题干给出具有相同功能的两个事物,且选项当中有多个选项都是具有相同功能的事物时,可以从单一功能和多功能的角度去进一步区分排除选项。

【例1】伞:雨衣

A.现金:支票

B.空调:暖气

C.钢笔:铅笔

D.蚊香:蚊帐

【解析】B。题干伞、雨衣具有相同功能,都能遮雨,四个选项也都具有相同功能。进一步分析题干,伞和雨衣,都可以遮雨,而伞还可以遮阳。分析选项,A项,现金和支票都有支付的功能,但现金并无其他更多功能,与题干关系不一致,排除。B项,空调和暖气具有相同的功能,都可以取暖,空调还有降温的功能,与题干关系一致,保留。C项,钢笔和铅笔都有书写的功能,但钢笔并无其他更多功能,与题干关系不一致,排除。D项,蚊香和蚊帐都有防蚊的功能,但蚊香并无更多其他功能,与题干关系不一致,排除。故本题选B。

二、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当题干给出事物与其对应功能的词项,且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都是事物与其对应功能的选项时,可以从主要与次要功能角度进一步去区分排除选项。

【例2】汽油:去渍

A.白醋:消毒

B.人参:滋补

C.食盐:调味

D.热水器:加热

【解析】A。题干汽油有去渍的功能,四个选项均具有功能关系。进一步分析题干,题干汽油可以去渍,而去渍是汽油的次要功能,其主要功能是作为一种燃料。二者为事物与其次要功能的对应关系。分析选项,A项,白醋可以消毒,消毒是白醋的次要功能,其主要功能是调味,与题干逻辑关系一致,保留。B项,人参的主要功能是滋补,与题干逻辑关系不一致,排除。C项,食盐的主要功能是调味,与题干逻辑关系不一致,排除。D项,热水器的主要功能是加热,与题干逻辑关系不一致,排除。故本题选A。

三、相同功能事物出现时间不同当题干给出具有相同功能的多个事物的词项,且选项当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也都是具有相同功能的选项时,可以从具有相同功能事物,出现时间是否相同的角度进一步去区分排除选项。

【例3】杂货店:百货公司:电子商城

A.玉石:宝石:水晶

B.快餐店:餐馆:酒店

C.钢笔:铅笔:圆珠笔

D.白炽灯:节能灯:LED灯

【解析】D。题干杂货店、百货公司、电子商城是全异关系,三者功能相同,都是用来销售物品、提供服务的。而从时间上来看,杂货店出现的年代最为久远,百货公司次之,电子商城最近。分析选项,A项,玉石与水晶分别是不同的宝石,与宝石为包含关系,与题干逻辑关系不一致,排除。B项,快餐店是一种餐馆,二者为包含关系,酒店可以不提供餐饮,功能也不一致,与题干逻辑关系不一致,排除。C项,钢笔、铅笔、圆珠笔是全异关系,三者功能相同,都是用于写字的,但铅笔出现的年代最早,与题干逻辑关系不一致,排除。D项,白炽灯、节能灯、LED灯是全异关系,三者功能相同,都是用于照明的,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的年代越来越近,与题干逻辑关系一致,保留。故本题选D。

拓展:公务员行测常法律类考点

【例】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知识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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