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共同致富,由(所有发起人)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经批准成立。本合作经济组织定名为:新城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商品流通、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成员享受平等权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成员的合作与联合。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接受由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商品、经济、技术,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他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自~年6月6日成立,办公地点是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镇供销社。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合作经济组织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加入本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吸毒、品行恶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成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本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合作经济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权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6、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7、享有参加本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盈余分配;
8、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9、有权提出退出合作经济组织的申请。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施;
3、积极参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优先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4、接受本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5、承诺不从事同本合作经济组织相竞争或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须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退出合作经济组织时,其入合作经济组织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转让,但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将股金转让给非成员,须经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定有关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
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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