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信息”、“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主管研究生招生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部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四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进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学校自然状况
第六条 学校名称:哈尔滨理工大学,代码:10214
校本部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西区)。
第七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
第八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共有4个办学区,其中在哈尔滨市有东、西、南3个办学区,在山东省荣成市设有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校区。
第九条 所有研究生教学活动均在哈尔滨市区各办学区进行。
第十条 学校总占地面积209.86万平方米,教学基础设施面积95.4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254.7万册,电子图书6177GB以上,中外文期刊15.5万册,文献数据库29种。现有教职工2994人,其中专任教师1733,副高职以上人员1377人,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全日制在校生33693人,留学生100余人。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20个学院,其中有16个研究生培养单位。有6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1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2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89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和2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电气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7个学科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学习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精神,我校计划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100人(其中接收推免生人数以实际录取数为准),其中计划招收“单独考试”考生10人,“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5人;计划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人。
如遇国家计划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脱产学习;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依据国家文件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
第五章 招生专业与学制
第十四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分为学术型与专业型,非全日制招生专业均为专业型。
所有专业型专业,除会计、法律(非法学)和法律(法学)外,均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设置详见“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或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硕士目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的学制,除法律(非法学)为三年外,其它专业的学制均为2.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三年。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2014]73)”,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
第七章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与助学金体系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奖学金分为:凡是报考我校并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入学后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凡是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非定向考生,入学后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凡是申请调剂我校并被录取的非定向考生,入学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
第十八条 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九条 “助教、助研、助管”的岗位津贴不高于每人每月500元,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10000元(占本届研究生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9000元(占2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占40%);
第二十二条 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
第二十三条 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包括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两类。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奖励5000元,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奖励10000元。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国家级、省部级竞赛中的获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由学校予以奖励。
第八章 报名与现场确认
第二十五条 报名条件详见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其中,“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考生,不得跨专业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
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原则上仅限报考具有博士授权点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及要求详见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荐免试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注册并填报个人资料信息。
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八条 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1.凡是选择“哈尔滨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2303)的考生,均须在以下时间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11月8日至1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现场确认地点:哈尔滨理工大学(西区)新教学楼E区13楼活动大厅
2. 现场确认要求详见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凡是选择“哈尔滨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2303)的考生,除按“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所要求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自考生和网络教育考生的相关证明、《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等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往届毕业生需登录学信网,打印“学历注册电子备案表”(带二维码);应届毕业生需登录个人学信档案,打印“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带二维码)。
有关材料的详细要求和现场确认流程请于11月初关注我校研究生部主页相关通知。
3.在其它省份选择报考哈尔滨理工大学的考生,报考点的选择要求及现场确认时间请参阅各省规定。
第九章 初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第二十九条 初试时间及统考考试科目要求详见“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六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初试自命题科目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招生公告栏目”的“哈尔滨理工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章 初试准考证及考试地点
第三十一条 考生应在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试地点、自命题科目是否允许使用计算器等相关说明详见准考证。
第十一章 复试与调剂
第三十三条 一志愿考生进入我校复试应达到教育部划定的一区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我校复试办法(包括时间及内容)届时可登录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招生公告栏目”进行查询。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比例,以及初试和复试成绩权重等由各学院(所)根据本学科特点、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在复试前确定。
第三十六条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所报专业主干课。
第三十七条 破格复试基本要求可参见“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八章规定。
我校破格复试办法届时可登录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招生公告栏目”进行查询。
第三十八条调剂复试基本要求可参见“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九章规定。
我校的具体要求届时可登录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招生公告栏目”进行查询。
第十二章 录取
第三十九条 根据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条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1.非定向就业硕士生的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户口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迁入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2.定向就业硕士生的人事档案、户口均不迁入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单位就业。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一式三份)要求签字盖章。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体检在复试时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统一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已经考生确认的报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 任何时候发现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者被取消学籍,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变化和文件精神指导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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