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人才协作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全国工商联人才协作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各行业企业家和专业人才自愿结成的人才协作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依托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能,筛选各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深度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人才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联盟日常工作接受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联盟办公场所设在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二章 职能和服务内容
第六条 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 本联盟与农业部、工信部、商务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积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联盟服务内容: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全面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邀请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到会员企业采访和报道,宣传会员企业的积极形象。
(三)邀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到会员企业实地调研,促进会员企业准确理解并把握政策。
(四)通过组织会员企业举办企业协作会和推介会等,推动会员企业间在产业连接、融资互助担保、营销渠道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五)为实现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愿望,组织会员企业负责人到相关国家考察、学习和交流,开拓国际视野与合作领域。
(六)组织有国内外大型企业董事长或总裁参加的高级研讨班,分享和探讨经营管理新理念,提升会员企业负责人的水平。
(七)推荐有关会员企业负责人参加全国工商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了解行业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八)分别组织管理、技术、财务等高层人才培训班,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专家,为会员单位的高层人才提供多种专业培训。
(九)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信息和政策信息。
(十)与有关银行合作,为会员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一)组织包括院士在内的专家学者到会员企业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提供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服务。
(十二)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并愿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会长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联盟的信息服务;
(四)可向本联盟申请举办新技术推广、科技培训、成果评价等活动;
(五)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表决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按本联盟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完成本联盟委托的事项;
(五)按规定缴纳一定会费。
第十四条 常务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推荐陪同全国工商联领导国内调研和出国考察;
(二)优先安排电视台采访、网站等媒体宣传;
(三)优先得到联盟提供的专项服务;
(四)应为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适当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联盟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联盟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联盟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联盟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副会长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所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秘书长为本联盟专职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 、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副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行业的相关会议;
(二)组织本行业企业的主要活动;
(三)推荐常务会员;
(四)享有常务会员的全部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联盟日常办公费用;
(二)工作人员工资及劳务报酬;
(三)会议、宣传、资料、书刊费用;
(四)奖励对联盟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并由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监督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决定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长办公会提出,并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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