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状经典范本1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鹿xx,男,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村1x组xxx号,实际居住地江苏省xx市xx区xx镇xx村别墅区xx号。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注册地址:xx市xx区xx镇东xx村x幢xx1号;现公司所在地:xx市xx区硕放镇振发x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
申诉人鹿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锡商终字第xx2x号商事判决,案由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中院裁定撤销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中的(xxx)锡商终字第xx2x号、(xxx)锡法商初字第xxx1号商事判决。
2、请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中,程序违法十分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法人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套用公民个人用的格式,弄虚作假;实体法律关系处理错误。本案第三人不是沈沿海,而是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和江苏xx腾云物流有限公司。
我 xxxx年x月2x日是因侵权行为(承揽经营权、个人名誉权)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就是xx市锡山区东亭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属于受诉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明确的被告是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被告并未提起反诉,故,不存在公司诉讼。诉讼主体更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自xxx年12月1日起工商查档显示法定代表人续为唐传喜属于弄虚作假。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是由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和《合同书》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确定,在该合同尾部,xxxx公司在甲方栏加盖公章,鹿xx在乙方栏签字;《证明》也是经公司研究决定,加盖xxxx公司公章。本案中对方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接受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单位的委托,而不应该是接受唐传喜本人的委托。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是作为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若是作为唐传喜本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其退出法庭。经过多次申请,我才于xxxx年1月x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复印到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全部笔录。发现,原一审xxxx年x月11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xxx年11月1x日证据交换笔录第一页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还是无意错误?请求xx中院认真审查原一审合议庭评议笔录。后原一审xxx年2月2x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xx年x月x日、发回重审xxx年11月1x日开庭笔录、发回重审xxx年12月2x日证据交换笔录第二页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后发回重审xxx年x月11日开庭笔录第二页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后又起诉xxxx年x月12日开庭笔录第一页载明“书记员:查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略)。”和第二页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等到)的到庭情况;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综上,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个人还是公司的争议,因我认为,xxx年2月2x日开庭笔录已经更正,发回重审也是延用更正后的陈述;故,本案的争议是xxxx公司究竟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争议。也就是双方究竟是买卖关系、承包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方面的争议;xxxx公司究竟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还是企业特许加盟经营的争议。因为xxxx公司在xxx年12月2x日谈话笔录第x页陈述“(xx)xx公司系独立法人主体,至今没有被任何企业收购”,这两点陈述至少有一点是虚假的,需要审理查明。承包关系和分公司均是xxxx公司定作,需要xxxx公司当庭提供合理解释,亦属于(xxx)锡法商初字第xx1号遗漏审理《合同书》部分之一,均要求重新审理。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事实,xxxx公司亦从没有陈述我是单位。请xx中院依据江苏高院的(xxxx)苏商申字第x1x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xxxx年1x月x1日我在江苏高院首次被允许查阅卷宗(包括变造的1x本短期正宗),发现,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其他合同纠纷案由、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名誉权纠纷案由均是首先出现在xxx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庭函》中,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在原一审xxxx年x月x日《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庭函》已经提出。还发现,xxxx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却套用公民个人使用的《授权委托书》格式,人民法院应当负责任的审查,避免弄虚作假。我一直上诉、又起诉、申请再审、申诉证明我一直不予认可商事案件和合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另,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全部笔录均载明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传喜,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该公司总经理”,因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拒绝要求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故,再次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出具,以便查明“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该公司总经理”是否是真实有效的信息。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邓万平律师在xxx年12月2x日《代理意见》第1点载明“鹿xx的承包区域究竟是什么地方?客观的讲,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沈沿海有最大的发言权”。原告、被告双方均一致认为沈沿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在审理过程中也从来没有涉及,属于将错就错变相审定的案由,应当依据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xxxx)锡法北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裁定撤销(xxx)锡商终字第xx2x号、(xxx)锡法商初字第xxx1号商事判决;xx市xx公司既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此无中生有的反诉不要成为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解决纠纷的绊脚石。一、二审商事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我不是商法关系的主体,xxxx公司并没有提起公司诉讼,本案属于赤裸裸的民事案件,适用的是民法,应该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不属于商事案件,而本案区地两级法院均适用的商法,处理上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xxxx公司的营利和非法营利动机的商事行为,完全没有表示出对弱者我的同情和关怀,更没有照顾到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优先。再请依据我xxx年x月2x日和xxxx年x月xx日提交的《申请书》依法调查xx官方网站中披露的自xxx年12月1日起xxxx公司被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兼并和收回直营的真相,为预防xxxx公司再弄虚作假,要求xxxx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唐传喜系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职务。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是本案明确的被告,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xx市锡山区东北塘镇东旺新村x幢xx1号;我xxxx年x月2x日提起诉讼时的住所地是xx市锡山区东北塘镇芙蓉工业园内;xxx年12月1日被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并购后,现公司所在地是xx市新区硕放镇振发五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xxxx公司从事的仍是邮政行业,但公司的性质实际由特许加盟公司变更为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总部)的直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追加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和上海xx腾云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判决书均载明x万)为本案第三人。机读档案材料亦显示:xx市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江苏xx腾云物流有限公司、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均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的专项审批,所以,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
二、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所属行业是其他寄递服务;一审、二审均遗漏审理的格式《合同书》总则篇约定双方从事的都是邮政行业,即快递服务行业。一案即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我xxxx年x月xx日已经自主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应再行确定履行期限为1x年左右,最低x年。涉案《合同书》并未终止,主张解除必须依法出具解除的书面通知等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本违约方xxxx公司违法解除就等于解除,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干嘛?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中止也应当可以随时履行。遗漏审理的和错误审理的均应当纠正。
本案,即原告鹿xx起诉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一案,即(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案由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xxx年度立案,本民事案件属于民一庭审理的范畴。据以xxxx年x月2x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2x日出具的载明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可以充分证明一案就是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关于本案,原告是公民鹿xx,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独立的承揽区域负责人,是以xx快运网络的名义运营的;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双方从事的同是邮政行业,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正确确定xxxx公司披露的“分公司”和“承包关系”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参照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x条第一款“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x年”的规定,实际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已经实际经营快递服务1x年以上,所以,“承包期不限”也应当不少于x年;同时也只有大部分承包区域均做满x年以上才能确保xxxx公司特许经营不少于x年。因各承揽人签订的是非续签(连续性)合同书,依据格式条款第八条约定“承包期不限”即长期承揽是客观事实,“不满一年押金不退”是xxxx公司单方对各承揽人必须承揽一年以上的强制,亦符合双方长期经营的具体约定。《证明》也证明王龙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刘亮的视听资料证据和沈沿海的证人证言均证明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故,我依据《合同书》格式条款约定的承包期不限和《证明》证据按照通常理解最低做x年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合同是否履行双方协商解决,若xxxx公司拒绝协商也拒绝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xx】x号解释即《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x个月补救;无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一年补救。为便于本案的审理,我于xxxx年12月1x日谈话笔录中再次明确了我的观点,并于当天提交了请求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的《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受害我的合法权益。xxxx年12月1x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苏商申字第x1x号《民事裁定书》第2x页第(二)项第1点载明“另外,一审法院用一年的期限实际是为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而非认定《合同书》的履行期限为一年”,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应认定一年应是鹿xx对承包期限的最低预期”是有损公平、公正的,没有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彻底违背我的主观意愿,我的最低预期是x年。故,xxxx年12月1x日我提交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申请书》,依法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案涉《合同书》的履行期限(注:江苏高院就没有遗漏审查案涉《合同书》的内容,同时针对(xxx)锡法商初字第xxx1号第x页“承发包关系”、第1x页“上海xx总公司”及“xx公司认为”等均给予了纠正;同时江苏高院也发现一审、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涉及到我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仅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审查)。
关于原告鹿xx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选择权,错误的商事案件一直影响我的自主选择权。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xxxx年x月1x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建忠独任审判,xxxx年x月11日首次“开庭”,后xxxx年11月1x日、11月1x日、xxx年1月1x日三次证据交换后,xxx年2月2x日传票为证据交换,当天为开庭并审理后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我指出程序违法,又于x月x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进行了一次开庭,并在辩论结束时恢复法庭调查,“请问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请求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我回答“是合同违约之诉与赔偿之诉”。我认为,选择权应当是在开始审理时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而不是审理后已经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后再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这是对我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赤裸裸的剥夺!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已经于xxxx年x月2x日送达我《释明函》【注明:江苏高院书面告知我“应向中院申请再审”;xx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xxx年x月1x日法律释明谈话时,我问“这个案件应该你们中院就可以再审的”,王立新温和的说“一般当事人都喜欢向高院去再审”】,我亦已经于xxxx年x月x日提交《对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释明函的几点说明》,并于xxxx年x月xx日提交本案,即(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固定的1x项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没有区别,仅是依法增加了诉讼请求数额且根据一审法院的通知补交了案件受理费用。并于xxxx年12月1x日谈话后再次书面明确我的观点,我多次书面明确,《民事裁定书》中竟然谎称我未予明确而驳回起诉,令人费解。我起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一案即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案由应该科学的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原告我既不同意将我起诉的一个案件人为分为两个案件审查处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实体权利的主张;也不同意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两个法律关系,我已经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我接受(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依法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陈军慰审判长竟然口头告诉我(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是搞错了;但是之前传票上的案号都是空白,xxxx年x月1日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才正式确定(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怎可能是错的。我认为,(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才真正是立案庭定的本案案号,真正搞错的是(xxxx)锡法商初字第xxxx号和(xxx)锡法商初字第xxx1号!xxxx年2月1x日又提交的本案《起诉状》中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xxx年x月xx日举证期限内明确的第x项、第x项、第1x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见xxxx年x月xx日提交的《本案固定的1x项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均是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错误定性本民事案件为商事案件导致遗漏审理的侵权法律关系方面的诉讼请求,因均是侵权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我亦多次明确,故,不存在我再次选择。xxxx年2月1x日续提交本案的《起诉状》中的前两项诉讼请求充分证明我xxxx年x月2x日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x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载明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xxx年x月xx日举证期限内提交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中已经明确的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就是已经明确的第x项诉讼请求,也就是原一审提交的第x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2项诉讼请求就是xxxx年x月xx日已经明确的第x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x项诉讼请求就是xxxx年x月xx日已经明确的第1x项诉讼请求。原一审中的第x项诉讼请求“判令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和第x项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费伍仟元整”均是商事案件中遗漏审查的,其中第x项诉讼请求中赔偿可得利益方面仅在商事案件中支持了一部分诉讼请求。xxxx年x月1x日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xxxx)锡法北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故,遗漏审理的第x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第x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合同书》总则篇、第十条、落款均应当重新审理;错误审理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均应当纠正。
三、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我接受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究竟是一个案件还是两个案件应由提起诉讼时的客观事实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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