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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样本

时间:2023-06-14 11:59:10 文/刘莉莉 公文北考网www.beiweimall.com

  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样本1

  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xx(曾用名陈xx),男,39岁,满族,初中文化,现住xxx区xxx镇界力吐村xxx,系被害人陈xx父。

  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xx,女,40岁,满族,小学文化,现住xxx区xxx镇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陈xx母。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cxx,男,xxxx6年9月19日出生于xx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xxx区红星镇机关宿舍3组95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包xx,男,xxxx年3月11日出生于xxx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xxx厂职工,捕前住xxx区xx办事处x委xx组xx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付xx,男,xxxx年8月4日出生于xx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xxx区xxx路北xx楼,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贾xx,男,xxxx年4月30日出生于xxx区,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xxx区xx办事处x委x组,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申请人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通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请求再审。

  申请请求:

  撤销原审法院(xxxx)通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之列,仅赔偿合理部分丧葬费10944.00元,和抢救费800.75”的不公正判决。

  请求被申请人张cxx、包xx、付xx、贾xx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行支付死亡赔偿金79,0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2,3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xxxx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张cxx、包xx、付xx、贾xx将申请人的儿子陈xx毒打致死,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cxx等人刑罚。申请人作为原告在一审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张cxx、包xx、付xx、贾xx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所提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由不予支持。但申请人认为,这里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一、首先对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一种物质损失或财产性损失,理由如下:

  1、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或财产性损失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其生命权而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赔偿权利人的资格主张民事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导致的未来所能继承的财产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一种物质损失或财产性损失。这是因为,在该解释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里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赔偿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来二十年创造的财富”,即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请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

  2、死亡赔偿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抚慰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样属于财产性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第十八条则专门规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将两者区别开来。第三十一条则说得更清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而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说明以前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因其属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予受理”的说法,因为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抵触,不再具有约束力,应视为作废。再者,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也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内,也是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作法错误,无法律依据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对领导讲话或者是行政法规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赔的死亡补偿费,是助长了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负责任的客观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谬论,比如说死一头牛,还可以得到几百元到几千元的赔偿,哪有死一个人还不如动物值钱而不判赔死亡补偿费呢?如不依法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则更导致那些无视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尊严的侵害人不承担责任风险的放任性,这完全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精神背道而驰。

  二、申请人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的看法

  上诉人从保证法律的统一,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角度上理解应该属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发达地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支持了精神抚慰金请求外,上诉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属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其所得到的最终诉讼结果只能有一个。否则,就精神抚慰金这一问题就会出现“因同一诉讼事实与理由,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便会得到两个不同诉讼结果”的情况出现。望上级法院站在保证国家执法尺度的统一的立场上判决,以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树立起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尊严。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被申请人应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不判赔于法无据。现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审。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xxx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样本2

  申诉人:(原审案中被害人)刘xx,男,87岁,汉族,1950年革命伤残军人,住址,xx省xx市平山区文圣街xx组

  (原审案中被害人)越xx,女,81岁,汉族。 住址:同上。

  (原审案中被害人)刘xx,男,59岁,汉族,工程师 住址:同上。

  (原审案中被害人)刘xx,女,55岁,汉族, 住址 同上

  被申诉人(单位):原审刑事被吿人.李xx.或(原审法院法官渎职, 徇情枉法)

  原审案由:寻衅滋事罪

  再审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xxxx)本刑终字第88号;xx省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依法撤销xx市中级法院(xxxx)本立刑监字第00036号.驳回申诉再审通知书;和(xxxx)辽立刑监字第0003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冤假错案

  申请事由:

  本案发生前; xx年至xxxx年4月14日xx市公安局警察用权力曾纵容被吿人李xx犯罪,其聚众打砸毀革命伤残军人住宅及砸伤残屋内二人。卷中证据证明。

  案发后六年内:市公安局警察用权力串通法院王xx副院长;检察院王.董科长篡改案情,其故意用权力阻碍依法审判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卷中证据证明。

  xxxx年案发后六年后本案进入审判阶段;xx市公.检.法为消极抵抗中央政法委指示严惩被吿人李xx刑事犯罪行为,其无奈的利用或采用案发前编造假证据起诉和二次审判被告人李xx。从此,为其制造历史冤假错案而促使受害人唯有长期伸冤。卷中证据证明。

  本案再审阶段:xx省高级法院为掩盖xx市中级法院制造的冤假错案,将其寻情枉法渎职侵权责任推到检察院没有抗诉本案伤害罪为由,支持原审法院畸轻判决被吿人李xx一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而驳回本案被害人四人的申诉。其确认原审判决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故意漏判人身伤害赔偿费用(二人住院治疗费,一人重伤残)及房屋被砸毁的住宅20年无法居住的扩大损失等大数额的款项。

  原审法官在本案立案前就已先入为主,其目的就是制造冤案。故意篡改案发事实;、程序违法;、原审法官采纳证据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被告李xx聚众夜间突然打砸被害人刘凊山住宅, 并打伤残住宅内二人. 重伤害的犯罪事实,本案被害人至今没有得到依法伸冤. 显系枉法裁判。本案原吿人不服(xxxx) 辽立刑监字第00031号. xx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特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厅或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诉再审。

  事实理由如下

  根据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xxxx) 本刑终字第13号,(经xx市中级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越xx、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程序违法。裁定如下;发回xx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xx省高级法院(xxxx)辽立刑监字第00031号认定:致你们提出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故意遗漏人身伤害的治疗费等大额款项问题,因你们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出原始真实的医疗费用单据……赔偿并无不当。所以驳回再审申诉。

  综上两份法院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xx省高级法院法官面对原审法院错判和平山区法院第二次审理本案,仍然没有对本案原告人越xx、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作出判决或裁定,程序违法。注,一年后,xxxx年xx市中级法院換了院长。xx省高级法院面对原审卷中提供的原始医疗费用单倨则制作狡辩驳回再审,事实说明,原审判对原始医疗费用单据等款项做出认定,却没有作出判决款项数额。省高级法院法官的主观揣测,所谓的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出原始真实的医疗费用单据……显系使用权大于法的手段,故意篡改事实。

  xx省高级法院复查认为,你四人在申诉中所提李xx在实施犯罪中致越xx重伤应以伤害罪定罪判刑,因没有确凿有效的证据,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李xx涉嫌重伤害的犯罪,故法院没有根据判处李xx犯有伤害罪。省高院法官面对原审法院的认定,李xx聚众实施犯罪中,并打伤残房间内的越xx和刘xx的事实。这就是确凿有效的证据。xx省法院阻止本案再审是将枉法裁判的责任推辞到检察院,只因本案原审时检察院没有提起李xx涉嫌重伤害犯罪的抗诉。所以xx省高级法院故意将错就错地应该维持原审法院的错判。

  根据预审卷第二册153页“纪要”xxxx年8月19日记载平山区检察院一科王、董二位科长提出看法:xxxx年4月14日“李xx实施犯罪行为,只是一般行政行为,谈不上用刑法调整”,认为“刘xx的控告李xx犯罪行为是刁民,还应对刁民采取措施”。这份证据,导致李xx犯罪后六年内,检察机关放弃公诉权力; 该证倨充分证明二位科长代替检察机关助涨和保护李xx犯罪继续危害社会!

  根据卷中045页、153页证据证明李xx犯罪后,xxxx年8月19日xx市平山区法院王xx副院长参与包庇犯罪的保驾护航,王xx认为“公安机关对李xx的治安处罚15天是正确的”,不能怕控告,该院长先入为主,引导公、检、法,将李xx犯有伤害罪的事实,故意隐瞒长达六年. 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预审卷第二册155页证据、证明、李xx犯罪前的原因:19xx年10月一天夜间被害人刘xx、越xx曾找到平山公安派出所举报李xx聚众多人在家中赌博的事实,但是平山公安派出所出证回忆当时抓获现场是娱乐,其胡说八道,目的否认李xx聚众实施犯罪是报复性质的犯罪,否认李xx犯罪因果关系,xxxx年4月13日14日在李xx实施的犯罪后,则认定邻里琐事争吵引起的犯罪。(李xx二次聚众犯罪是黑夜突然打砸保家卫国革命伤残军人的住宅)

  xxxx年4月14日李xx,夜闯民宅,报复举报人刘xx,打砸毁刘xx全家财物,伤害人后,负案潜逃,李xx干什么去了呢?见证据:(xxxx)新刑初字13号判决,新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5月22日至9月16日被告李xx在新民市梁山镇,经营腾达商场期间,非法收取六十二人集资款,总计:四十三万余元,以非法集资罪被判刑为证。如果,九六年四月十三日.十四日李xx实施伤害犯罪后被关押,新民犯罪就不可能发生。事实雄辩的证明李xx犯罪行为再次危害了社会。事实证明,xx市公,检,法工作渎职行为纵容李xx再次犯罪提供条件。

  xxxx年5月,本案进入司法程序,xxxx年1月28日(xxxx)本刑终字第88号,xx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判,判决被告人李xx犯有寻衅滋事罪,并处罚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一份枉法、违法的裁判书。注;xx市两级法院四次审理,两次终审裁定,其判决结果自相矛盾。

  李xx是打击报复的犯罪,而在夜间打砸刘xx全家并损毁私人财物,伤害二人,重伤越xx的事实。起诉、判决均混淆正义之举,将故意伤害认定“口角”,否认伤害罪。自相矛盾辩解认定寻衅滋事,不同性质的犯罪,达到从轻处罚之目的。对李xx两次犯罪,还采用“二次取保侯审”,是纵容犯罪;(卷中有二次取保侯审的证据)

  根据本案被告李xx犯有伤害罪的事实和充分确凿的证据. 足以说明原审法官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违反《刑诉法》四十四条之规定 程序违法. 同时也 触犯《刑法》第399条之规定; 对此 被害人申诉后. 只因法院和检察机关互相推辞再审立案追究责仼。所以.各级法院采用公安警察提供假证或为获取利益. 将错就错的维护徇情枉法权力.阻碍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请再审进入法定程序的权利。

  注:本案符合刑诉法笫204条或205条再审纠错程序,因法院和检察院互推责,维护该冤案留存20年,司法机关公权力伤害和剥夺被害人的权利.将受到历史惩罚。

  此致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xx、越xx、刘xx、刘xx

  附:法医鉴定书等十五份卷中证据, 另附一份控吿书

  xxxx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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