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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行政上诉状

时间:2023-06-11 17:00:15 文/李盛 公文北考网www.beiweimall.com

如何写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庭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裁判的书状。

  行政上诉状的组成

  (1)首部。依次写明:①标题:“行政上诉状”;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分别在其后面用括号注明是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事项要求与起诉状相同。③案由:写清案件名称、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等。

  (2)正文。应写明:①上述请求。针对原判决或裁决的不当之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消、变更原裁判或重新审理的请求。可分点列出或分层叙述。②上诉理由。这是上诉状的重点,主要的针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述。制作时,首先要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驳;其次,要抓住主要的关键性问题,切忌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上诉理由务必要足以影响裁判、影响处理结果的,这样的上述才会获得成功,也才具有实际意义。

  (3)尾部。写明:①致送法院的名称;②上诉人签名盖章并注明上诉日期:③附项:上诉状副本份数等。

  范文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男,汉族,1953年2月17日出生,住扬州市生.......组。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汉族,1949年12月29日出生,住扬州市.......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州市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广武,职务:局长,住所地:扬州市运河北路3号。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不履行行政监管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是扬州市广陵区杭集...被征收人,依法取得建新东苑安置小区安置房源。该小区房屋由杭集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2014年8月2日,上诉人接到口头交房通知,要求上诉人于2014年8月4日办理交房手续,未见到相关质量保修证书等文件。上诉人按照通知于8月4日办理了交房手续,交房时上诉人看到房屋有多处已作维修,所交付房屋存在漏水现象,可以明显的看出所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杭集镇人民政府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就交付使用,这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也侵犯了申请人的拆迁安置权益,更直接威胁到申请人的居住安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被上诉人提交了查处申请,要求其对扬州市建新东苑安置小区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时至今日,被上诉人未进行任何查处,也未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上诉人依法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审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的合理、合法、正当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无视上诉人合理、合法、正当的诉讼请求,对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对被上诉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违法性认识严重不足,且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被上诉人发现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必须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而被上诉人对于扬州市建新东苑安置小区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至今尚未进行查处,存在严重的不作为。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未履行查处职责的事实认识不清,简单的以涉案小区位于扬州市杭集镇,该区域不属于被告履行监管职责的范围,就认定被上诉人没有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而事实上,针对扬州市建新东苑安置小区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这一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发现地、结果发生地。在这一违法行为发生之初,该区域仍属于被告履行监管职责的范围。被上诉人所负有的查处职责是毋庸置疑的,但被上诉人却违反法定的查处职责,既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使得扬州市建新东苑安置小区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迟迟得不到纠正,又没有给上诉人任何答复,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最为基本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基本的事实认定上、适用法律上存在着严重错误。这侵犯到了上诉人基本的与此相关的实体性权利以及应有的知情权,使得被上诉人不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迟迟得不到纠正。为了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公正,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贰零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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