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示与报告的相同点
1.行文方向相同。请示、报告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都属于上行文。
2.行文规则相同。请示、报告都是向上级机关行文,不能抄送下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
3.表达用语相同。请示、报告都要求用具体的事实和确凿的数据叙述,用语要明确,语气要得体。
4.公文格式相同。请示、报告都使用上行文格式,《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要求标注签发人。上报的公文标注签发人,是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对上级机关负责的重要标志。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公文上报时间又比较紧,则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二、请示与报告的不同点
1.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指示、批准,需要上级机关审批,重在呈批。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无需上级机关答复,重在呈报。
2.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事前行文,须在上级机关作出明确的指示、答复后方可执行,不允许边做边请示,更不能“先斩后奏”。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阶段工作完成后行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3.内容含量不同。
报告的内容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题性的.,内容范围较广,如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对问题的认识、获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具体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过程、取得的成效、今后的打算等,所以相对来说篇幅较长。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篇幅较短。尤其要注意的是,将多个请示事项放在一个请示件中行文,虽然表面看起来比较省事,但事实上,多个不相联系的事项放在一起请示易造成公文主旨不明,给上级机关的审批和答复造成不便;而且,只要有一个事项因报批程序复杂不能及时答复,其他事项也会被拖延,所以行文中一定要做到一事一请示。
4.写作重点不同。
请示和报告都需要陈述情况,但是,报告的重点在于汇报情况,且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中所陈述的情况只是作为请示缘由,篇幅宜小,重点应放在请示事项上。为了有利于上级机关尽快了解情况、作出批复,请示的内容应集中在一个问题或一个方面的某项工作上,做到陈述情况简明,请示事项明确。
5.结尾用语不同。
请示常用“妥否,请批示”“请批准”“请批复”之类的结尾语。报告因为不需要批复,一般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等结尾语。有的报告在陈述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之后,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此时其结尾语可用“请审阅”,但不应当用“请审示”。
6.附注要求不同。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主要是便于上级机关在审批请示事项时向来文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或者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所以,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对请示的特别要求,对报告来说则没有此要求。
7.主送对象不同。
原则上,请示只能主送一个直接上级机关,不能多头、多级主送。这样规定一来可以防止因多头批示的内容口径不一导致难以执行,二来可以防止因上级机关互相推诿而影响办文效率和质量。即使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请示,也应根据内容分别写明主送、抄送机关,以分清承办责任,主送机关将负责答复。报告有时可多头主送,比如情况紧急需要上级机关尽快了解时。
8.处理方式不同。
请示属于办件,受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限期批示,明确答复;对于不适合直接作出批示的请示件,可以指示下级机关重新修改后再上报;对不予批准的请示件,上级机关亦可用便函等方式答复。报告属于阅件,受文机关一般不作答复。所以,如果把请示误写成报告,就可能因处理方式不同而误时误事。
三、请示与报告混用的原因
1.语体原因。在日常工作中,凡需要上级解决问题,通常习惯说“打个报告”,很少有人说“写个请示”。这实际上是一个涉及语言学层面的问题。根据语体特点,词可以分为通用词和专用词,口头语词和书面语词。“请示”作为通用词是一个动词,而作为公文中的一个文种则是一个名词。前者是日常用语,后者是一种专门用语,二者在不同语体中各有所指。“报告”在通用词和专用词中具有一致性,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正因为如此,口语上通常可以说“打报告”,却不能说“打请示”,而转换成专用词、书面语时,则可以是“写报告”(如汇报工作),也可以是“写请示”(如请求指示)。这种语体功能的不平衡,是造成请示和报告混用的深层次原因。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准确理解领导口头上所说的“打个报告”的真实意图。
2.历史原因。在1951年9月29日政务院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还没有请示文种,只有报告文种,并且该暂行办法规定,向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要用报告。报告情况是报告,请示问题也是报告。“打个报告来”的口头禅就是从那个时候流行起来的。1957年10月国务院秘书厅的《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将请示从报告中分离出来,指出,“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但请示中可以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以便于上级处理”。可惜这个意见稿没有得到有效贯彻。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虽然将请示与报告分开了,并规定了各自的适用范围,但是两者被归在一个类别中,直到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才将报告和请示区分为两类文种。由于受到之前请示与报告混同使用的习惯影响,实践中往往因袭旧弊,该用请示时习惯于“打报告”,拟写报告时夹带请示事项,甚至出现“两者兼顾”的“请示报告”。
3.现实原因。一些论者认为,请示中只能写请示原因和请示根据,提出请求事项,不能陈述情况;报告中只能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能提出措施意见。囿于这种认识,一些人在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提出工作打算时,不知该用请示还是报告,于是干脆用请示报告。这是造成请示报告混用的现实原因之一。实践中,一些工作报告会在重点陈述工作情况之后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而一些情况报告会在最后部分提出措施和意见。但是,如果报告中涉及需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或批准的事项,就应该以请示另行上报,在报告中则可用“上述事项另行专题请示”等来反映。请示中所陈述的情况是作为请求事项的理由提出来的,有时为了写明请示缘由,陈述情况所占的篇幅可能较大,这时不妨将陈述情况作为请示的附件来处理。此外,有的机关对公文把关不严,对来文不加初审,对夹带请示事项的报告也给予批复而不是退回,使得下级机关误以为行文没有问题。这也是造成请示与报告混用的现实原因之一。其实,对于一些报告,比如突发事件报告、考察报告等,上级机关若有批示,可以用督办件等方式处理,而不应该用批复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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