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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全文)

时间:2023-06-14 07:51:50 文/莉落 公文北考网www.beiweimall.com

2016区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全文)

  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2016区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欢迎阅读与借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3.其他理事签名:

  附件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

  附件1:

  ××学校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 年 月 日通过(方式)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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