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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3-06-11 21:49:50 文/李盛 公文北考网www.beiweimall.com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国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国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该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化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化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光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光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光阴

  xx xx xx xx 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领会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履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载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循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抉择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企图;

  (2)选举和更换履行董事,抉择有关履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抉择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履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化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改动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抉择时,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履行董事一人,履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选产生。履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履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履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履行股东的决议;

  (3)抉择公司的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化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抉择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履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履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抉择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履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选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反省公司财务;

  (2)对履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履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履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履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该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遵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国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收场后,清算组该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觉得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化的可改动公司章程,改动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改动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改动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化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化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人允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x年x月x日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光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国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光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化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光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光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光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该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抉择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企图;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负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履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化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改动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遵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断定遵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该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断定光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该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履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履行董事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改动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化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断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履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化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抉择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抉择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履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履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或者不执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抉择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企图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抉择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抉择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断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断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执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断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该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履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断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觉得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整个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该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覆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该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断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遵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断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收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改动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国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觉得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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