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反担保保函1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担保人)已与受益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的 (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且受益人向被担保人支付了金额为_ 的预付款。我方接受被担保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一、 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人民币 (币种) ¥ (小写) (大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受益人认定被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书面索赔通知及本保函原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但累计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我方,超过有效期的索赔将不会再得到我方的任何支付,保函到期后,无论受益人是否退回保函原件,我方的担保责任均自动解除。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函担保后,受益人与被担保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担保责任免除。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函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担保人: (盖章)
负责人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预付款反担保保函2
致:
因 (以下简称“保函申请人”)与贵行已签订或即将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 ,我单位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意就贵行为保函申请人在《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债务向贵行提供如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保证期间内当贵行之保函受益人向贵行主张担保债权,并由贵行依据保函赔付后,贵行即可直接要求我单位履行代偿责任,我单位将自贵行要求之日起 十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支付本反担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要求代偿的金额。
我单位确认,当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行对《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单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本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至《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保函申请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4个月,但若截止到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我单位未收到《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的保函受益人索赔通知复印件的,本《反担保函》保证责任自动解除;若在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保函受益人向贵行提出索赔请求且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裁定、法院裁判)亦裁决银行应承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的,我单位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承担《反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4.本反担保函是我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5.我单位的保证责任是独立的连带责任责任担保,我单位的保证责任不因《出具保函协议书》或其项下保函的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免除,且即使《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存在其他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他安排),我单位也仍然就本反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向贵行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我单位的责任范围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减免,也不因贵行放弃或变更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减免;我单位履行本反担保函下保证责任并不以贵行对保函申请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为前提。
6.本《反担保函》为贵行与我单位签订的编号为 的《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我单位在本保证期间将严格按《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项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贵行与保函申请人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保函到期日为 。
8.因本反担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9.本反担保函自反担保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反担保函一式两份,贵行一份,反担保人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反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xxxx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银行保函的内容根据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栏目
包括:中联银融资担保 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关交易或项目的名称,有关合同或标书的编号和订约或签发日期等。
责任条款
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保函中承诺的责任条款,这是构成银行保函的主体。
保证金额
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可以是一个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合同有关金额的某个百分率。如果担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减免责任,则必须作出具体说明。
有效期
即最迟的索赔日期,或称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例如:在交货后三个月或六个月、工程结束后30天等。
索赔方式
即索赔条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可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对此,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无条件的或称“见索赔偿”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种是有条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赔形式一般为见索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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