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推出长沙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乡村教师为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力争到2017年,使全市乡村学校教师来源保障有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教师资源配置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教师待遇明显提升,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到2020年,使全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得到多渠道补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显著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结构合理,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有力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为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七大亮点包括:
1.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
2.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有效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依法加强新进教师招聘管理,新招聘毕业生教师原则上要到乡村学校工作五年;大力加强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一般应使用定向到乡镇的计划;对到乡村任教的大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
3.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校(园)长在职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立乡村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区、县(市)均须按照不低于所属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2%安排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村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4.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乡村学校编制适当倾斜,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合格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5.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实施县域内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推动城区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强化城市教师支援乡村教育工作制度。
6.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的乡镇及以下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在农村中小学校(教学点)工作期间,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的按照学校在自然村、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三类情况,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700元、500元的标准发放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其校长可在发放标准上提高100-300元;浏阳市、宁乡县所属边远乡镇的学校,其教师每人每月可在发放标准上再提高100元,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高于省里统一标准的部分暂予保留,待省里统一调整标准时逐步冲抵。所需资金均由区、县(市)财政负担,从2016年1月起,浏阳市、宁乡县所属边远乡镇的学校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的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负担;中心城区所属乡村教师的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7.建立乡村教师成长激励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加大乡村教师奖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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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精神,深化我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乡村教师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 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以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目标,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
(一)力争到2017年,使全市乡村学校教师来源保障有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教师资源配置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教师待遇明显提升,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二)到2020年,使全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得到多渠道补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显著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结构合理,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有力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为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师德为首原则。加强师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对**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问题导向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适应乡村教育发展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使用机制、交流机制和促进乡村教师成长的培养培训机制。
第五条 按需配置原则。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合理配置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不断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提高待遇。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六条 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性、实效性、针对性、创新性;
(三)切实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党建工作,规范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配备必要的党务干部,适度加大发展乡村教师党员的力度;
(四)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查处师德失范行为,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罚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七条 有效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一)依法加强新进教师招聘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和当年教师减员情况,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分别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准,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规范招聘条件和程序,要优先补充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新招聘的毕业生教师岗位原则上要定向到乡镇,服务年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城区学校不能招聘未达到服务年限的乡村学校教师;加强聘后教师管理,着力破解结构性矛盾,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优秀人才;
(二)大力加强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逐步扩大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规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学校教师“退员补员”的实际需要,制订好公费定向师范生中长期需求计划和年度培养计划,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我市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原则上均须使用定向到乡镇的计划,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三)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我市乡村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任教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从2016年起,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1号)实施学费补偿;
(四)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于到乡村学校支教一年以上的,区、县(市)可以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补助;
(五)通过调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政策和教师招聘办法等方式,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满足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第八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一)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校(园)长五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在职培训;
(二)认真落实市本级负责的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各区、县(市)负责区域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的主体责任;
(三)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四)“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培训指标60%以上支持乡村教师与校长培训;
(五)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全科教师培训;
(六)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采取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七)积极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训“十百千万”工程,在名校长、名教师、未来教育家、青年精英教师、骨干教师培养等项目实施中,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组织特级教师到乡村学校设立工作站,通过亲自授课、经验交流、开展传帮带等办法培养一批乡村优秀教师,市级农村中小学名师工作站建设达到20个,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设自己的农村中小学乡村学校名师工作站;
(八)建立乡村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
(九)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区、县(市)按照不低于所属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2%安排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乡村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乡村学校编制适当倾斜,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一)教学点可按照班师比和学生人数,灵活配备相应数量教师,20人以下的教学点应配备2-4名教师,21-50人的教学点应配备3-5名教师,50人以上的教学点及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教师配备数量根据编制标准适当增加;
(二)优化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每所完小以上规模学校一般各应有1名以上音、体、美和计算机教师;非完全小学通过巡回授课、网络教学的方式确保紧缺学科专业教师的配备,对于巡回授课教师给予相应补贴;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体制和编外合同制教师经费包干机制,加强乡村学校师资力量保障;县级编制、人社和教育部门,及时拟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乡村学校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四)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解决;
(五)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一)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二)区、县(市)域内要重点推动城区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尽快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方式,提高乡村教育教学水平,缩小城乡教育资源差距,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四)强化城市教师支援乡村教育工作制度,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第十一条 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一)落实乡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工作。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的乡镇及以下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在农村中小学校(教学点)工作期间,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的按照学校在自然村、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三类情况,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700元、500元的标准发放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其校长可在发放标准上提高100-300元;浏阳市、宁乡县所属边远乡镇的学校,其教师每人每月可在发放标准上再提高100元,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高于省里统一标准的部分暂予保留,待省里统一调整标准时逐步冲抵。所需资金均由区、县(市)财政负担,从2016年1月起,浏阳市、宁乡县所属边远乡镇的学校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的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负担;中心城区所属乡村教师的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
(二)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逐步提高乡村教师班主任津贴,将班主任工作计算工作量,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向班主任倾斜,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及补助标准;
(三)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包括大龄未婚乡村教师婚姻难等问题,实施精准扶贫,重点加大救助特困教师力度,各区、县(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各区、县(市)要切实落实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当年预算,支持市教育基金会、教育工会建立市、县两级联动救助特困教师机制;
(四)各区、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充分保障乡村教师生活配套用房。
第十二条 建立乡村教师成长激励机制:
(一)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持有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结业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与考试;
(二)加大乡村教师奖励力度,对长期扎根农村,为农村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由市县两级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在乡村任教10年以上的教师,此项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在市教育基金会建立专项基金,开展“长沙最美乡村教师”和“爱烛行动”等表彰活动。
(三)在评选表彰各级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特级教师评选指标和评选条件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主体。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谋划支持办法,统筹安排推进步骤,有效推动支持工作;各级教育、财政、编制、人社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统筹推进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明确责任分工:
(一)教育部门要总体谋划和部署乡村教师发展工作,为精准支持提供依据;
(二)编制部门要加强乡村学校编制管理,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
(三)人社、财政部门要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和定期体检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四)人社、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办法,落实岗位结构比例,加大对乡村教师倾斜支持力度;
(五)财政、教育部门要做好困难教师救助帮扶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经费保障:
(一)市级财政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各区、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稳定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要着力改革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着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对在乡村教师支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乡级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精准把握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各区、县(市)要于2016年6月28日前,将本地的实施细则(两份)报市教育局,并由市教育局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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