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了《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工作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关于北京胡同环境整治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街巷胡同一般指与城市主干道相连的次干道、支路及胡同小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城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地区)、居民及社会单位在开展各类环境综合整治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的责任义务。
第四条 街巷胡同环境综合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传承传统风貌、保持历史特色的原则。注重维护胡同肌理,突出胡同文化内涵,做到整洁优美与风貌保护相结合,舒适宜人与特色鲜明相结合;
(二)坚持治理环境脏乱,提升环境品质的原则。科学制定整治规划,全面清理脏乱点位,提升街巷环境面貌,改善居民生活品质;
(三)坚持逐步分类达标、落实长效管理的原则。推进街巷胡同环境整治,建立街巷胡同管理标准,发动社会参与,共同维护街巷胡同优美环境。
第五条 街巷胡同环境综合管理应实现以下目标:减少违建存量,无新增违建问题;卫生干净整洁,无明显卫生死角;环境秩序井然,无明显环境乱象;市容设施完好,无碍观瞻使用;交通停车有序,无碍安全出行;绿化美化良好,无斑秃、死株、缺株现象;管理养护到位,无失管失养问题。
第二章 行业管理标准
第六条 环境建设管理:
(一)建筑物色彩基调与街巷胡同整体色彩和谐;
(二)建筑物外观完好无缺、整洁、美观,墙体表面平整、清洁,无开裂,无脱落;
(三)建筑门窗完好,规格、材质与街巷胡同整体风貌保持一致。外形设计和安装要样式统一,整齐美观;
(四)经认定的历史建筑、文保建筑的修缮应做到保持或恢复原貌,保护墙体立面应有的历史感;
(五)沿街绿化要做到因地制宜、见缝插绿,实现街巷胡同环境优美。已有绿地要做到管护到位,无枯枝死株、无病虫害、无攀折花木、无栓钉刻划。绿地内无垃圾积存、无堆物堆料、无经营摊点。绿地设施无损坏;
(六)沿街雨搭、遮阳棚样式美观,安装牢固安全,不影响出行;
(七)沿街空调室外机、电箱等外挂配套设施安装要装饰美观,风格协调,设备支架不得占用道路,空调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附着墙体的管、线、柜、箱设置整齐,功能完好,保持立面清洁;
(八)路牌、交通指示牌、门牌要清晰易读,无字体脱落,无张贴、喷涂小广告。安全警示、交通设施的反光标识要及时清理保洁,做到无污垢、无损坏;
(九)各类宣传栏无锈蚀、无残损、无附着商业广告;
(十)体育健身器材做到使用正常,无安全隐患、无破损失修;
(十一)施工暂设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必须采用硬质围挡,保证围挡无残破缺失。
第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流溢、残冰积雪,无污迹,无渣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二)路面基本无浮土、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砖头、石块等杂物;
(三)花池、树坑内无垃圾、纸屑等杂物,绿地无瓜果皮核、纸屑、包装筐(箱)、废纸盒、纸袋等污物和杂物,花草、树木无挂带污物、杂物;
(四)垃圾渣土日产日清,建筑垃圾渣土及可能造成污染的物料单独堆放,严密苫盖,密闭运输,并明示责任人;
(五)环卫车辆车容整洁、车体完好,无污迹和其他沾物;
(六)垃圾收集容器整洁,无满冒,周围地面无散落、存留垃圾,出现丢失、损坏的,及时补充、维修、更换;
(七)公共厕所和密闭式清洁站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屋顶无乱堆杂物。
第八条 环境秩序管理:
(一)街巷胡同无新生违法建设。翻、改、扩建房屋,应得规划及相关部门审批;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建筑房屋外墙上开墙打洞;
(二)无擅自在街巷胡同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无刻画、涂写、喷涂标语、违规广告等非法宣传品;
(三)无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行为;临街商户、报刊亭不得倚门售货。
(四)餐饮企业不得在街巷胡同道路两侧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大排档、露天烧烤、加工食品;
(五)废品回收经营者应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超出经营场所污染周边环境;
(六)街巷胡同无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无擅自设置的架空线缆、线杆;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雨箅等设施无缺失、无损坏;不得向雨水井(篦)排放倾倒污水污物;
(七)居民及单位应自觉遵守《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保持街巷胡同环境卫生整洁。社会单位应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自觉履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包社会秩序”的三包责任。
第九条 交通停车管理:
(一)街巷胡同道路交通设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二)机动车按照交管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三)及时清除街巷胡同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四)及时清除报废机动车。
第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
(一)要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达到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不响的要求;
(三)架空线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不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景观的情况。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原则:
(一)要符合本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的要求;
(二)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三)要与保护东城区历史文化风貌相适应,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四)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发展定位;
(五)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六) 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需符合《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要求设置;
(七)安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需符合《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DB11/T403-2004)要求。
第三章 依法查处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和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街巷胡同违法建设查处:
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由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拆违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对于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前期立案调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后期强制拆除。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拆除。城管执法部门可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规拆墙打洞行为查处:
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和区房管局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监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房管局负责监管。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监管。区房管局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无照游商、无证无照废品回收点,乱堆物料、店外经营、露天烧烤、违规大排挡、报刊亭出摊行为查处:
城市执法部门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规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规店外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规废旧物品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灯箱、装饰性树挂行为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公共场所违规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规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标语、宣传品行为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住建、旅游、教育、食药、工商、公安等部门分别针对非法小广告来源的房屋销售公司、旅行社、教育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及从事复印打印店面进行普查,从源头上挤压非法小广告的生存空间;文物保护建筑上的小广告,由区文化委协调牵头处理。
第十八条 黑车、黑摩的、黑三轮趴活、揽客行为查处:
东城公安分局牵头开展黑车黑摩的.的综合治理工作,交通、城管等部门做好工作配合,依法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责令非法营运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的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加强源头管控,坚持严格执法。
第十九条 私装地锁、地桩、违法停车行为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交通;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会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具体划定各自管辖范围;对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先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对以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未做到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门前三包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和整治工作中执行不力、不作为、不履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工作细则》(东政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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