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章程
《厦门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8号公布。
《厦门大学章程》分序言与正文2大部分,正文分总则、举办者与学校、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教职员工等10章77条,9300多字。
核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8号(厦门大学)
厦门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厦门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序 言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1937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英文名称为Xiam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MU。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职责并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名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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