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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

时间:2023-06-02 21:31:52 文/王明刚 公文北考网www.beiweimall.com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

  为建设求实、严谨的优良学风和考风,规范考试工作,制定了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

  为建设求实、严谨的优良学风和考风,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考试目的与基本要求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三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中,均应对本科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加强本科生学术规范的培养还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

  第五条 考试方式为考试目的服务。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上机机考、实验操作考核等,或上述多种方式并用。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院(系)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并在课程教学设计栏内予以注明。

  第二章 考试命题与出卷

  第六条 考试命题应充分体现考试目的。

  1.命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掌握,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命题难度和份量应适中。

  3.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4.开卷考试的试题,其解题过程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5.课程考试的客观题命题,应附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答案。

  第七条 凡是多个课堂且有多位教师授课的同一课程,均应实行统一命题,成立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并实行统一阅卷。

  第八条 考试命题应同时准备内容、份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本课程结束性考试(即学生的正常考试),一套用于下一学期初安排的补考。

  第九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完成后,开课院(系)负责人或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并随机抽定A、B两套试题之一作为课程结束性考试试题。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付印时,应根据应考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试题付印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或印刷模糊不清时必须在考前予以更正。

  第十条 理论课考试的试卷卷面上要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设有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分数栏、题首分和得分栏。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根据学科和课程的不同要求,在主观题较多时可采用试题、答题纸分开的办法进行考试答题。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华中科技大学考试命题与审查工作评估表》(见附件1)随机进行试卷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学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试周和学期末集中安排的考试周进行。学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试周一般为每学期的第13周。

  1.统一安排的考试:教务处根据开课院(系)教务科提供的考试班级和人数,统一安排课程考试时间和地点并上网公布。开课院(系)负责人应在报送的考试安排材料上签字。

  2.各院(系)安排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各院(系)应填写《课程考试安排表》,至少提前两周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院(系)安排表进行考试地点和时间等具体安排。除特殊专业要求外,各院(系)安排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本课程开课学期的两个考试周中进行。

  第十三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50分钟(外语为120分钟)。特殊情况下,由主考教师决定适当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缩短或延长的时间最多为30分钟)。

  第四章 考场管理与纪律

  第十四条 全校各类考试中,考场管理和考场纪律要求均相同。

  第十五条 除主考教师外,所有考试考场须应安排专人负责监考。考生所在院(系)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担任监考工作。考试前一周各院(系)教务部门负责向本院(系)派出的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具体的监考人员指派原则和要求细则见《主监考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院(系)应在考试前在学生中进行动员: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重申学术规范,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十七条 编排考场考生座位依据隔位就座的原则。条件允许时,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应间隔一排空位。考生座位安排由监考人员按参加本考场学生的学号随机安排,并书写于黑板上或以纸质安排表张贴于考场,以便考生对号就座。

  第十八条 学生持《学生证》按时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编排好的'座位就坐,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学生证》放在桌面的角上。凡遗失《学生证》者须由所在院(系)开具证明,并注明学号,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场巡视(评估)人员对考场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学生迟到三十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携带手机、以及具有发射与接收功能的便携设备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试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课桌屉内) 和自备草稿纸。考试允许携带的计算器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生拿到试卷答题时,若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向主、监考人员询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相互讨论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前书面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缓考。院(系)审核批准学生的书面缓考申请后,于考试前将申请交教务处备案,并将缓考学生名单送所在课堂任课教师,以便进行成绩登记相关处理。未经批准缓考又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成绩登记时以“旷考”记。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再次通过所在院(系)教务科进行注册可参加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规定记。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重修、辅修次之。

  第五章 主、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表要求的时间、地点提前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关闭手机;随机按照学生学号安排学生座位,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重修学生还应核对其重修单,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督促学生将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开考前3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自己所负责的考场,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执行考场纪律,视情况走动巡视,认真观察学生答题情况,防止学生作弊行为。主、监考人员均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看报、聊天、接听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等。

  第二十八条 主、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迹象,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立即中止该考生的考试,没收试卷并收好作弊物证。主考教师在作弊试卷上注明“考场作弊”字样,并记以0分。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写出学生的作弊经过,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一并交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时,试题、试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负责收齐,并由主考教师当场核收。

  第三十条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的院(系)除教务员、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外,至少还应安排一位负责人,协调督促本院(系)主、监考人员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全校公共课统一考试时,开课院(系)分管领导及教务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巡视,协助本院(系)主考教师工作,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进行期间,学校组织考场巡视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考试考场管理评估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各类考试考场进行巡视和随机抽查评估。每学年度公布评估结果,对考场评估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包括教学安排中可能包含有的所有环节考核,如教学过程中的测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

  平时成绩所占课程综合成绩的具体比例,由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课程组根据所属学科、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鼓励院(系)和课程组积极开展课程形成性评价方法改革,探讨并制定平时成绩评分方法和标准。任课教师应有详细的平时成绩记录,于结束性考试前将详细平时成绩记录送本院(系)教务科备案。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课程组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移交教师所在院(系)上报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缺交作业或未做实验而不能参加考试的规定,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登记成绩时,注明“缺平时成绩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现象,应扣减该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作业、论文、报告及其他作品,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生不得有编造数据资料、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学生在论文或作品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材料和数据的,必须注明来源。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成绩单登录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的格式和规定办理。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于考试后7日内完成试卷评阅,10日内完成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登录工作,并将具有任课教师签名的综合成绩文档报送教师所在院(系)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评阅完毕后,开课院(系)应统一保管试卷备查,保管期限至该专业班自然毕业时间为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自行上网查阅课程成绩。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要求查卷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办理。

  第七章 补考

  第三十八条 课程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的考试环节。补考时间一般为第二周周六至第四周周日。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每门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一次。经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者,可参加下年级同一课程的重修和考试。学生在正常考试时旷考则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四十条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到所在院(系)办理补考申请和注册手续。学生所在院(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末,将补考学生名单及课程汇总表报教务处教务管理科,以便进行补考考场安排。未进行补考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考试。

  第四十一条 补考综合成绩中的平时成绩,采用上一学期该生已经被记录的平时成绩(不包含缺交作业和实验的成绩记录)。补考合格者,成绩以合格等级(60分)记入成绩单。

  第八章 重修

  第四十二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在考试不及格且不满足补考条件,或参加补考仍未获得学分,以及未参加考试而未获得学分的情况下,通过办理课程注册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以获得课程学分。

  第四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的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培养计划要求之外的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十四条 学生需重修某课程时,应通过上网查阅课表、到所在院(系)教务科注册办理重修手续,方可随其他年级学生课堂重修该课程。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注册重修学生的名单按课程归类,并按照重修学生选择的学习时间,划定重修课堂,交开课院(系)教务科或课程组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重修课程学习要求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重修课程成绩由重修时的平时成绩(由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和重修考试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其比例仍按照本课程常规教学要求执行。注册重修后,学生应及时到上述划定的课堂报到,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并参加该课堂安排相应考场的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选择听课的课堂,但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

  第四十六条 课程考试时,主考教师根据正常考试名单和重修注册名单上的人数准备试卷,学生凭重修单及学生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四十七条 若遇教学计划变更致使学生应重修的课程变化、需更改重修课程科目时,学生所在院(系)应提前将需更改重修考试课程前后科目及相应学分的书面报告,经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交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开具考试证明,同时学生到所在院(系)办理更改后课程重修注册手续,方能参加考试。

  第四十八条 学生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冲突而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按缓考情况办理。

  第四十九条 重修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由编入所在课堂的任课(主考)教师负责上网录入。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条 民考汉学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的课程重修事宜,原则上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其他环节(如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参照上述原则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生考场违纪以及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教师和相关人员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细则公布前的相关条例或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在册普通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其它类别学生考试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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