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方便投资人,制作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
(五)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董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本公司股东是 人民政府,出资额 万元,其中:实物出资 ;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 。委托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1、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即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立方式是指国家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可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条款操作。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
(1)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股东人数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4、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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