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厦府办〔2015〕244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详见附件),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实施细则》全文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厦门市专利奖的评奖工作,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由委员20至2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知识产权局等领导担任;委员由专利、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当年厦门市专利奖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资质的专家、学者中遴选合适人员组成专业评审组。根据需要专业评审组成员每两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六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职责:
(一)管理与指导厦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出的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外观设计奖金奖和优秀奖进行评定。
(三)决定厦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厦门市专利奖奖励有关规章和制度的起草或修订。
(二)负责组织厦门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组织与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处理厦门市专利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应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
(四)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五)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汇报工作。
(六)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专业评审组职责:
(一)对厦门市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厦门市专利奖必须同时具备评奖办法第六条的申报条件。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以及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提起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十条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许可厦门市辖区内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专利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实施单位可以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厦门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鼓励专利权人和专利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申报厦门市专利奖;鼓励各区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第十四条 申报厦门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属自行转化的,其填写的经济效益,须由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佐证,如属对外实施转化的,应由实际实施单位出具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六)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厦门市专利奖评审。
第十七条 经过评审未授奖的申报人或单位,在以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或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十八条 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的内容,申报人或单位须在五日之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厦门市专利奖评审前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申报厦门市专利奖的申报人或单位及其专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或单位及其专利项目经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后,在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申报人或单位、申报项目和奖励等级作出评定前要求退出当年评审的,由申报人或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确认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同专利技术内容申报厦门市专利奖,须隔一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一)专业评审组就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奖标准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口头答辩。
(二)专利权人与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报的,专业评审组优先考虑专利权人。
(三)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四)各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方式提出初评意见,并上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奖励的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
第二十六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奖办法的评奖标准依次对推荐项目进行投票表决。特等奖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其余奖项均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的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决议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七日。
第二十八条 专业组专家及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过程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专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专利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厦门市专利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厦门市专利奖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的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就评定结果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第三十一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评奖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异议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获奖人或单位应当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获奖人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无法解决的,应当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 异议自厦门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厦门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厦门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申报或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评定的厦门市专利奖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获得厦门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和专利项目实施单位依照《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或者获奖专利项目实施单位的,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50%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申报人或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厦门市专利奖的,经核实后依照规定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及奖金直至不再接受其厦门市专利奖申报,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推荐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协助申报人或单位骗取厦门市专利奖的,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不再接受其厦门市专利奖申报推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妨碍市专利奖励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厦知〔201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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