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蔺xxx,71岁,汉族,文化程度:农业中专,职业:场聘请的水稻技术员,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电话:1xxxxxxxx4。
申诉人因牡丹江农垦法院、农垦中院拖延办案30年对(20xx)垦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书不服,现提出申诉。
事实与理由
一、依照改革中央颁布一号文件,1xxxx年开始与庆丰农场签订1380亩水稻种植保证合同。场方严重违约视合同为儿戏,造成粮食损失1108000万斤,合款60余万元。1xxx年诉到牡丹江农垦法院,当年作出030号判决,显示公平上诉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1xxx年12月25日作出(1xxx)经字第12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牡法院无止无休的调解30余次,于1xxx年8月29日作出原告人不能接受的(1xxx)经字第015号强迫调解书,承包当事人蔺xxx在家拒绝签字,法官张守富作伪送达,称蔺xxx不在他妻子叫孟秋玲(实际蔺xxx在家,妻子孟秋玲已不在家,86年就扔下未成年孩子,跟一个收破烂的跑了)。法院违反《民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和《民诉法解释》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没有签字送达证是法官张守富伪造的。重审等于没审。自1xxx年起诉到法院到20xx年至今牡丹江农垦法院未对本案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该案等于没有审结。
二、蔺xxx诉黑龙江省庆丰农场700亩合同纠纷案件,重审21号判决错误。牡丹江农垦法院抛开承包当事人蔺xxx,找给蔺xxx领人干活的蔺长生审,他不是承包当事人,蔺长生上诉(1xxx)经上字第5号经济调解书,存在严重违法,属于张冠李戴,违反《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以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法院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号赔字决定书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有权任性妄为视法律为儿戏。故重审(1xxx)经字第015号调解和(1xxx)经字第21号经济判决,对承包人蔺xxx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0xx年蔺xxx申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卷审查,依法作出(20xx)黑农林民监字第64号指令再审函。因牡丹江农垦法院收受庆丰农场贿赂太多了,贪官业务院长没叫审,于20xx年2月13日违法作出(20xx)牡民初字第94号裁定,将省高法指令函给撤销了,县官不如现管,是欺上瞒下作弊行为。业务院长张民到庆丰农场找场长宋培凡合谋,派农场能说会道的民政局长姜国军三次到省高法找办案人陈青波贿赂关系。在这一背景下于20xx年10月27日作出(20xx)黑民申二字第90号违法裁定,把两份对蔺xxx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本案法官陈青波强硬说成且生效多年了,是违背事实的无稽之谈。关于本人的国家赔偿申请第三十八条符合不符合赔偿规定问题,是材料打字后,申请人检查有误,实际是适用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关于申请人的国家赔偿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二)(四)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属于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造成损害的公民,只要把蔺xxx输入天涯网、新浪网、百度有全部材料。牡丹江农垦法院拖延办案30年,超利息达3399463.60元。详情分述如下:1、1xxxx年700亩合同损失,本金168000元,拖30年,以0.0127利率,超利息768096元;上访、误工费用36000元;总合计972096元。2、1xxx年500亩合同粮食扣押霉烂损失,本金240000元,法院拖29年,超利息1097280元;上访、误工费用34000元;本息合计1372080元。3、1xxx年180亩假农药损失赔偿354号案,本金129600元,法院拖延超利息1127520元;上访、误工费用34800元;合计1291920元。4、克扣7级养老金489号案,本金1500元,拖延超利息6609.60元,本息合计14259.60元。5、医疗费年应发1000元,只发150元,年少发850元, 9年差7650元,9年超利息6609.60元,本息合计15259.60元。6、水稻开发奖:79年开发水稻5000亩,亩奖10元,50000元,利率0.0127,超36年,超利息274320元,本息合计324320元。总合计4525351.60元。赔偿请求人蔺xxx提出的国家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申诉人的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当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弊严重,对于原卷宗和现在的卷宗不一样,故我以两次阅卷得知,有些重要证据没有了,只供上级法院参考。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诉人:蔺xxx
20xx年8月19日
赔偿申诉状范文2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5月23日出生,汉族,xxxx物业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xxx区xxx路31号二区1号楼1单元503室。
被上诉人:高某某,女,xxxxx年2月28日出生,汉族,xxxx物业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xxx区xxx路211号4号楼1单元502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乌鲁木齐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无视法律,殴打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乌鲁木齐晚报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3页认定: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双方均应冷静处理,不应相互厮打,故对本案厮打的发生及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应按其过错比例80%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首先动手将上诉人打伤,上诉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诉人殴打,还手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判决被上诉人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300元的公证费。
上诉人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请公证处对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进行公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属于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被上诉人应当另行赔偿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上诉人腰部虽有旧伤,但若不是被上诉人的殴打,则不可能引起旧伤复发,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提出上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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