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落户政策细则
西安“户籍新政”实施,2017年3月1日,被市民称之为西安史上最宽松的“户籍新政”正式实施。同时,“掌上户籍室”同步正式上线运行。下面为您整理的是西安落户政策细则,欢迎阅读!
西安落户政策细则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工作规范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落户,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高校新生落户等户籍办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14〕46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派遣到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审核申请人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户的,审核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核原件,留复印件;
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事宜请咨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西安定居落户规范办理;非华侨身份的,按照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要求(不审核用人单位资质文件、劳动合同等)办理;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7.户籍民警除审核上述所需材料外,还要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学历身份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学历身份进行认证核查;对于中专、技校等学历的人员,各公安分局将此类人员名单(省内学校)整理成册,定期请同级教育和人社等部门进行认证核查。
(四)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开具入户介绍信后,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落户;
3.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就近向就业创业地或居住生活地的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4.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主管所长审批同意后,户籍民警上传人员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取准迁证;
5.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人才引进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本市市区的用人单位,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七条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可申请迁入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并填写《西安市引进人才户籍准入登记表》;
2.审核有关人才身份的证书、证件或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审核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审核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审核其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审核其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其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审核其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审核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6)未申办社保登记证,以其他方式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要出具证明,将申请人的社保缴纳情况阐述清楚,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留下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方便民警核查。
4.申请人系本市市区党政工群等机关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招录聘用的公益性岗位或辅助等类人员,要审核上述有关批准录用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此类人员申请入户时,不再审核单位资质文件;
5.审核申请人与现在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技能人才身份的,还要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7.技能人才身份的,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还要审核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8.审核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无需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9.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未婚子女提供本人未婚声明书(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户口簿载明婚姻状况的不提供),并亲笔签名;未婚子女为离异人员的,审核离婚证;
以上材料要由用人单位先行审核后,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及审核人名章并整理成册。
10.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窗口提交申请;
2.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导审批,并由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
3.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若申请入户人员合法固定住所与用人单位地址在同一治安管辖区域内,可直接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若申请入户人员合法固定住所与用人单位地址跨治安管辖区域的,可先行落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再由申请人按市内迁移程序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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