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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会章程样本

时间:2023-06-03 16:42:33 文/莉落 公文北考网www.beiweimall.com

  企业商会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xx市xx商会(简称“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适用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xx市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xx企业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本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饶xx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饶xx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饶xx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xx企业形象;组织xx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为xx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xx企业来xx市发展,并成为xx与xx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江西省xx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江西省xx市解放路1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在饶xx企业开展与省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诚信与自律,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在饶xx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xx企业整体素质和地位,树立xx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xx企业来xx市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招商引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xx市的xx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如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决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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