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苏州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一、如何申请工伤赔偿及工伤鉴定
想大概了解下苏州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赔偿及工伤鉴定相关流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苏州工伤保险参保者如何申请工伤赔偿及工伤鉴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b.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d.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e.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f.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g.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h.属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i.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j.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k.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1、苏州市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要求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a、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b、近期一寸证件照一张;c、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d、工伤认定书。
3、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体育场路4号1号楼1楼,接收材料时间:每月10号~20号工作日,上午9:00~11:00。
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所需材料由于篇幅所限,参保人员可登陆苏州市社保中心网站(szsbzx.jsszhrss.gov.cn),点击“社保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审核”具体查看。
4、如您是苏州市工业园区参保的,园区属独立社保统筹区,园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政策请咨询园区公积金(社保)管理中心,热线电话:62888222。
二、苏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到期或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单位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单位盖公章),并携带上述材料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审核结付手续。在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外)没有结付到用人单位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中止社会保险关系,应当为工伤职工继续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每月月底之前办妥相关手续,打印出《苏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付表》给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于次月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条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
1、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
2、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政府公布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确定,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固定月数计算,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五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针对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确定,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固定月数计算,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五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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