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与特长,维护教育公平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转专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含专业类)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坚持“以生为本、公平公开、学生自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人组成。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宏观决策、统筹组织,审核转专业工作方案、受理转专业异议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转专业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教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系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及至少2名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负责拟订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收学生转专业咨询、审核转出学生申请资格、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转入学生名单、受理转专业异议等工作。
三、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大学一年级秋期结束前,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同一年级学习。
(一)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非师范专业转师范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本年级前20%;
(三)达到接收学院相关转入专业考核要求。
第七条 大学一年级春期结束前,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三)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达到接收学院相关转入专业考核要求。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或优化专业结构布局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学生退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和创业后复学申请转入与其创业领域相关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退役和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复学后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需根据本管理办法参加接收学院相关专业考核,通过考核的可转入同一年级学习,未通过考核的可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条学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互转的;
(四)专升本学生;
(五)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六)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七)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四、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各教学院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转专业接收计划、转入条件、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试内容、考核方式、异议处理方式等,经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入条件、考核内容和方式等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方案公布。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教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转入条件、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
(三)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应认真了解接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学校转专业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情形的学生还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每个学生申请转专业只能填报一个专业。
(四)转出学院审核。转出学院根据本办法转专业条件对申请转出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符合条件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接收学院。
(五)接收学院考核。接收学院严格按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考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拟接收学生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转专业学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复核、审定。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复核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公布。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第十二条 学校公示期内,如有学生放弃转专业,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接收学院同意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正式发文后,不再受理学生放弃转专业申请。
五、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应一周内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校同步完成学籍变更。学生应及时更换学生证和一卡通等证卡,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对于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尚未修读的,应及时补修,学校将严格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审核毕业资格。学生原专业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一致,其课程成绩直接记入该生转入专业的成绩档案。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是一项严肃的学籍管理工作,各部门应严格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和师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考核过程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完整记录每位学生的笔试、面试等考核情况和分数,相关过程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或违纪操作,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学生转专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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