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教学资源满足需求。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各转入专业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既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又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二、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以必修课程第一次成绩计)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5%(含15%)以内,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的;
(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的;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已取得一定的创业成效,且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
(四)患有某种疾病(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确有学业困难,不宜或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调整专业时。
其中,属于第一至第三款情形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属于第三款情形的学生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先由学院(部)审核,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复核后方可参加转专业考试;属于第四款情形的学生只能从当年高招时最低录取分高的专业转入最低录取分低的专业;当该情形的学生就读专业为当年录取分最低专业时,可申请选择转入当年最低录取分与该专业最接近的2个专业之一(按当年我省考生高招录取结果排序),国家规定必须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专业不接受此种情形转入;属于第五款情形的学生可申请转入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与其相近专业。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第一学期计划内应修读的课程第一次成绩不及格的;
(三)高考文科考生申请转入只招收理科考生的专业;高考理科考生申请转入只招收文科考生的专业;不分文理科招生省份,未选考物理的考生,申请转入按我校在闽招生本科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首选科目为物理的专业;
(四)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含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等);
(七)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单独招生、注册入学、推荐免试入学等);
(八)其它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四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的学生除外),在学期间只能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每次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条 各专业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实际招生数的5%以内,具体以每年公布的计划指标数为准。“5+3”一体化相关专业不纳入接收转入专业范畴。
第六条各专业按照可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根据转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转专业综合成绩=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之和÷课程学分之和)*60%+转专业考试成绩*40%(公式中的课程不含任意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转专业综合成绩相同,则按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的学生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综合成绩给予加分2.5分;服役期间获得“嘉奖”表彰的,转专业综合成绩给予加分5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可不参加转专业考试,自主选择除“5+3”一体化相关专业以外的各本科专业学习。
第八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专业所属学院(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并聘请3-5名校学生干部作为监督员,组织实施并完成转专业工作。
四、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每年三月中旬,学院(部)在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根据教学条件提出各专业拟接受转专业学生名额数,并报送教务处。
(二)三月下旬,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公布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数。同时,各学院(部)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
(三)四月上旬,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对申请转出的学生所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学院(部)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部)将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及其平均学分绩点、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分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统一公布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四月下旬,转专业工作小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情形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属于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专业考试。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委托第三方命题、阅卷,重点考核综合素质与能力。
(五)五月中旬,转专业工作小组公布学生转专业考试成绩和转专业综合成绩,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六)五月下旬,教务处对所有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公布。
第十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部)、教务处或监察审计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标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转专业后学籍管理及课程修读:
(一)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缺考等,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或考试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已被批准并已办理转专业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三)转专业的学生,以能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为前提,由转入学院(部)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学习。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四)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完成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成绩认定,不必重修;其余已修读完成的课程学分可申请转为选修课学分。
(五)退役复学(入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80分记载。
(六)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指导学生切实做好自身学业规划,慎重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需与学校签署转专业承诺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级实施。2018级学生按前三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以必修课程第一次成绩计)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5%(含15%)以内,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仍然可参加转专业考试,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专业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取前三学期学习成绩分计算和排名。原《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闽医大〔2017〕24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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