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 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
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学院(部)确定);
(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
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学院(部)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为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三)文科生转理科专业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部)准许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部)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转出和转入学院(部)对学生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学院(部)专业的学生。
(三)被审批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须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学院(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生原所在学院(部)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部),学生原所在学院(部)存复印件。
(六)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七)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由拟转入学院(部)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并办理转专业手续。
(八)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学院(部)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毕业年级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学校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二、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的学生,或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应按退学予以办理;
(四)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时,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
(五)在前5学期,学生未获得规定修读课程总学分数的40% (不含40%) 以上的学分,予以退学处理;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中所列各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申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无故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三、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条 凡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满总学分,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4年制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6年内完成学业,5年制(医学类及藏数、藏物专业)学生可在4—7年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部)对所属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能否授予学士学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含副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音乐舞蹈学院中专学生、预科生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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